京津冀治气明确行业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

31.07.2014  12:07

        为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工作部署,环境保护部日前组织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开展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以下简称四个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行动。

  据了解,此次行动将按照“分业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要求四个行业按期完成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大幅度减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92 家企业、777条生产线或机组要全部建成满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治污工程,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去除效率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均要较2013年下降30%以上。

  四个行业治理重点任务明确

  根据有关要求,行动确定了五大重点任务:

  一是加快火电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燃煤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进行升级改造。2014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要完成94台、2456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改造,70台、1574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改造,66台、1732万千瓦燃煤机组除尘改造。山东、山西、内蒙古三省(区)要完成191台、5272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改造。

  二是抓紧钢铁企业脱硫除尘设施建设。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均应安装脱硫设施,实施全烟气脱硫并逐步拆除烟气旁路。转炉烟气除尘等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改造,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收尘装置。2014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要完成 257 台钢铁烧结机(含球团)脱硫改造、139 家钢铁企业除尘综合治理。

  三是加大水泥企业脱硝除尘改造力度。新型干法水泥窑应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应进行升级改造,并实现达标排放。水泥企业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2015年7月1日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完成155条、42.4万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工程,完成60家水泥企业除尘综合治理。

  四是推进平板玻璃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实施玻璃企业“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在玻璃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鼓励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配套硫回收装置,实现集中式制气和供气。未改用天然气或集中式供气的,必须配套高效脱硫装置。玻璃熔窑应配套建设高效脱硝设施,确保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 70%。2014年年底前,京津冀区域要完成46家平板玻璃企业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改造。

  五是加强环保监控设施建设。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燃煤发电企业同时要与省级电网企业联网。企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全面测试烟气流速、污染物浓度分布状况的基础上确定最具代表性监测点位,并予以固定。终端排出口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必须自动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浓度及烟气流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主要污染物刷卡排污总量监控管理系统建设。

  明年核查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企业业绩管理

  为确保治理行动的顺利开展,环境保护部同时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四个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治理行动的推进实施。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并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予以统筹安排。有关企业要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地方政府、电网公司要统筹协调区域电力调度,有序安排机组停机检修,制定并落实有序用电方案,保障电力企业按期完成机组环保设施改造。

  二是落实政策措施。严格执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落实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对环保设施安装改造符合要求的,要加快组织验收,电价补贴要做到足额和及时到位;对改造不到位或超标排放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对达到燃气排放水平的燃煤机组,研究完善鼓励政策。全面核查煤矸石电厂,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加强电力企业节能环保电力调度,分配上网电量应充分考虑污染物排放绩效。全面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污收费标准。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建立季度报告制度,及时跟踪调度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进展情况,省级环保部门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进展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执行新的钢铁工业、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及时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严格考核问责。国家将把各地和有关企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情况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考核范畴。2015年1月,将逐一核查电力、钢铁、平板玻璃行业的项目完成情况;2015年7月,将逐一核查水泥行业的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要求落实的,将依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企业业绩管理。同时,还将向社会公告不达标企业名单,按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