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三地立法进入协同实施阶段
河北日报7月14日讯(记者刘常俭)日前,天津市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是在征求我省和北京市人大方面的意见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同时,列入我省今年重点立法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也已向京津两地人大征求意见。记者今天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一年来,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工作已取得重要成果,目前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今后京津冀三地立法将更多凸现协同发展色彩。
京津冀协同发展亟待法制的引领与保障。去年3月,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被正式提出不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便起草了关于加强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建议,得到京津两地人大的积极响应,成为三地整合区域立法资源优势、增强地方立法总体实效、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共同追求。
“京津冀协同立法可以有效整合立法资源,实现立法成果共享,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与效率。”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兰翠说,这有利于通过立法破除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使三地各项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规范内容、法律责任统一协调,违法成本和处罚幅度大体相当;有利于贯彻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区域一体原则,整合立法资源,弥补立法人才短缺的不足,最大限度地发挥协同推进优势。
京津冀协同立法的着眼点在哪儿?“重在协同,在加强立法沟通协商和成果共享上做好做足文章。”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说,加强人大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沟通协调,是京津冀协同立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三地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总体思路和具体项目互相及时通报。注意吸收彼此意见,照顾彼此关切,充分考虑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需要。其次,加强人大立法项目的协商沟通,对年度立法计划中相同主题的立法项目,在工作进度上尽可能同步推进。一方先行启动的,及时向其他省市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立法研究成果,并就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和建议。三地人大在制定相关法规时,注意区域内权利义务一致性、协调性问题,做到常态化适时清理与京津冀协同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作出修改或者废止决定。
据介绍,目前,京津冀三地协同立法已基本完成建章立制阶段,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三地更加注重在具体的重点立法项目中加强合作与沟通。我省在制定国土保护和治理、地下水管理、水土保持等条例过程中,与京津进行了全程沟通和完整对接,在立法宗旨、规范内容、法律责任方面谋求共识、相互补益、实施联动,立法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北京、天津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等法规时,也主动征求其他两地人大的意见和建议。为解决我省地方法规与京津冀协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去年以来,我省对照京津的有关法规规章,适时开展专项法规清理,连续两次打包修改《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等11部法规,废止《河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等7部法规。
冯志广表示,目前,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就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促进人才和其他市场要素自由流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以及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等问题,协同三地一起谋划和联合攻关,以实现良性互动、协同发展。
转载:《河北日报》(2015年07月15日)01、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