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销孕产妇、婴幼儿用假药可判死
“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等。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背景
制售假药犯罪猖獗药品辅料问题严重
最高检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司法机关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2013年各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945件4079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结案 2877件3399人均为有罪判决。2014年1至9月,各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524件3532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审结案2343件2783人均为有罪判决。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司法机关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发现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仍然猖獗,许多制售假药犯罪活动形成了跨省市、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药品辅料问题严重,直接影响到药品质量安全;药品流通领域,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较为突出等。这些新情况给药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通过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适用法律问题,有利于统一、规范司法行为,为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药品市场健康发展。”韩耀元说。
条例解读·重罚
生产假疫苗等7种情形将从重处罚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假药致10人以上轻伤可判死刑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释》第三条确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解释》第四条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1.致人重度残疾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条例解读·明确
印制不符的包装标签或说明书属“生产”
《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生产”的含义。
《解释》规定,具有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或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
值得强调的是,《解释》还强调,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也属于“生产”范畴。
此外,根据《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依然对其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