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产能过剩行业 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05.08.2014  13:21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工信部日前印发了《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以及《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目的就是明确相关标准、程序和要求,将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落实到位,坚决遏制盲目扩张。
      据悉,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升级和布局优化、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通知》明确了产能置换三大原则,即坚持控制总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统筹考虑和区别对待相结合。《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和衔接,认真组织企业科学制定产能置换方案。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真实、产能合理,明确淘汰期限。同时,做好置换方案核实确认、公告公示和监督落实等工作。
      《办法》共六章二十条,主要从操作层面对产能置换提出了相关要求。第一章,明确了实施产能置换目的、原则和范围。第二章,明确了置换产能来源和指标换算方法,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减量置换的具体标准。第三章,明确了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鼓励地方探索实施置换指标交易。第四章,明确了产能置换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及方案制订、核实确认和公示公告的程序和要求。第五章,明确了置换方案监督落实的相关措施。第六章,明确了《办法》适用于各类所有制企业。

      来源:中国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