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在法治轨道上守护公平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简称《意见》)甫一发布,旋即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其中,有三个关键点引人瞩目:一是《意见》明确了“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二是对关乎亿万农民的“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进行了强调,明确“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三是《意见》提出“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彰显公平与正义力量。
恒产与恒心:以法治手段破解“续期”难题
【政策】《意见》在第十条中明确,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其中包括“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房子还是你的吗?后续将如何安排?
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都是70年。
“《意见》明确指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这实质是承认并尊重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重要财产权的现实,也就意味着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要拿出妥善的办法。”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说,“尽管《意见》没有出台具体的内容,但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财产保护的方向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意义重大。”
“有恒产者有恒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财产权,将大大增强人民群众的财产财富安全感,为社会提供稳定的预期。”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所长银温泉说,《意见》发出了一个强有力的信号,就是推动产权保护法治化,这是国家的庄严承诺。
勇敢与审慎:农村“三块地”改革稳步推进
【政策】《意见》明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块地”直接关乎亿万农民切身利益。改革,需要大胆推进,又需要稳慎细致。
过去,农民对农房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农民进城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财产权利难以实现。如何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一个时期以来,各地加快探索步伐。在保留转户居民农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重庆提出建立农村土地退出后的处置机制,对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可按“地票”处置变现。
山西提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福建则明确,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通过抵押、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出现了不少行之有效的新模式,此次《意见》明确‘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具有深远意义。接下来,需要适应新形势,进一步明晰界定和保护各类土地产权形式,形成广大农民获得财产权收益的重要来源。”迟福林说。
承诺与践诺:以失信记录监督政务履约
【政策】《意见》第七条明确,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其中指出,“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
在迟福林看来,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重在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无论是产权的有效界定,还是依照法律程序保护产权,都离不开政府作用。从改革实践看,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对于产权保护法治化具有决定性影响”。
当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PPP项目正蓬勃开展。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基础设施投资的PPP项目,少数地方出现了因为政府换届而导致政府违约现象,一些本来安排好的投资项目难以落实。”迟福林指出。
按照《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专家强调,落实《意见》要求,当务之急是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的惩戒力度。(记者冯蕾 李慧)
转载:《光明日报》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