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标注应一目了然

07.06.2014  03:54
        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这是对食品产地所做的 明确规定,目的是有助于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根据食品的产地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出现问题时也便于联系。特别是对于一个品牌有几个生产基地,而在预包装标识 中又将这几个生产基地同时标出的情况,标注产品产地就显得很有必要。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自2008年9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食品生产企业都在食品标识中增加了“产地”内容,并且按照规定将产地以行政区划标注到了地市级地 域。但是,有些食品企业在“产地”标注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问题主要出现在一个品牌有几个生产基地的食品企业。这些企业在“产地”标注时不是标注产品 的产地,而是将所有生产基地的“地市级”名称全部进行了标注,这并没有起到有助于消费者选择食品的作用,一旦出现问题也不容易联系。
鉴于上述情况,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产地”标注问题,让消费者一目了然,达到明明白白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