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曹妃甸工业区环保产业园配套服务基站二期项目用海的批复
冀海函〔2014〕192号
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的曹妃甸工业区环保产业园配套服务基站二期项目用海已于2014年7月11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内,滨海大道工业区段以南,晋中路以东,朔州道以北;主要建设科研综合楼、快捷酒店、办公楼、职工宿舍以及配套附属设施等,为环保产业园配套服务基站的续建工程;总投资5030.8万元。批准用海总面积0.7352公顷,不占用自然岸线,海域使用类型为城镇建设填海造地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用海性质为经营性,用海期限50年。
二、项目开工时,要及时告知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在施工过程中,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避免影响其它正常的用海活动;用海期间应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坐标范围(附件1)和用途使用海域。
三、请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日内,依照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附件2)缴纳海域使用金;凭海域使用金缴纳收据,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逾期不缴,我局将依法撤销该项目用海批复。
附件:1. 曹妃甸工业区环保产业园配套服务基站二期项目宗海界址图
2. 曹妃甸工业区环保产业园配套服务基站二期项目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
河北省海洋局
2014年7月24日
附件1
曹妃甸工业区环保产业园配套服务基站二期项目 宗海界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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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曹妃甸工业区环保产业园配套服务基站二期项目
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
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的曹妃甸工业区环保产业园配套服务基站二期项目,批准用海总面积0.7352公顷,不占用自然岸线,海域使用类型为城镇建设填海造地用海,用海方式为填海造地。批准用海期限50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的规定,项目所在海域等别为五等,填海造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45万元/公顷,该项目海域使用金额为:0.7352×45=33.084万元,一次性征收。
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海域使用金(电汇)。逾期不缴,我局将依法撤销该项目用海批复。
河北省财政海域使用金缴纳专用账户:
开 户 行:工行中华支行
收款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帐 号:0402020509249040940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