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保住二胎 曾因夫妻两地政策不同被责令引产
贵州省荔波县高级中学女教师覃谊的户籍在安徽省黄山市,她与现任丈夫蒙绍平都是二婚,夫妻俩之前各有一个女儿。2014年年末,覃谊怀孕了。
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不适用复婚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基于这项规定,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今年2月向覃谊夫妇出具了《生育证》,这意味着覃谊可以顺利生下孩子。
然而今年5月12日,荔波县教育局、荔波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出的《关于责令终止妊娠的通知》,打破了覃谊的梦想。该通知称:夫妻二人的情况不符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不符合再生育子女的条件。《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对于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的情况,安徽省的规定是可以申请再生育,贵州省的规定却是不可以申请再生育。两个省份生育政策上的冲突,让覃谊陷入了要工作还是要二孩的两难境地。《关于责令终止妊娠的通知》中写明,责令覃谊在2015年5月31日前自行到相关医院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否则造成政策外生育将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贵州省卫计委宣教处处长李梦蓉今天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贵州省卫计委已于今天上午派出调查组深入了解此事,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处室正对事情进行进一步核实,贵州省卫计委抱着积极的、以人为本的态度,最大限度地站在育龄群众的角度上考虑处理此事,调查结果出来会很快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政策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也就是说,贵州省和安徽省制定的政策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贵州省青年法学会会长孙光全说,“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各省(区、市)对原有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再婚夫妇生育二孩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根据2009年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政府为主。以此为原则,在贵州工作并长期居住的覃谊应该遵守贵州省制定的相关规定。
就在今天傍晚,事情迎来了转机——贵州省卫计委在答复中国青年报采访函时表示,经请示国家卫计委,覃谊生育行为可适用《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也就是准许其生二孩。以人为本的考量战胜了“相互打架”的冰冷规定。覃谊的工作和“二胎”都保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