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瞒报央企将受到业绩考核降级处理

13.08.2014  11:29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国资委8月12日发布消息,新版《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于近日正式颁布实施。《实施细则》明确,对瞒报事故和事故级别、起数超过规定的中央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理。

      《实施细则》遵循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分类分责3项原则,一方面根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认定的性质、级别、责任等,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降级、扣分处理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将根据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企业分为3类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实施细则》从严制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分和降级标准,并加大对重复发生事故的处罚力度。《实施细则》明确,对瞒报事故和事故级别、起数超过规定的中央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理;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同类事故在同一区域同一企业重复发生的,按照同类事故扣分标准上限进行连续扣分。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