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竟是“主谋” 男子合伙骗赔难逃“法眼”

28.04.2016  18:09

   本网讯(海波    贺猛) 近日,一男子开朋友的车上班,不慎将车撞坏,为了不自掏腰包,竟与他人合伙“制造”事故现场,企图骗取汽车保险,岂料难逃民警的“法眼”。

  2016年2月初,朗某(男,34岁,保定市人)向朋友尹某借用了一辆轿车去货运站上班,行至西新楼小区门口时,朗某为了躲避其他车辆,不慎撞到了马路边石块上。当时,朗某检查车辆发现车撞得不是很严重,因急于去上班,就没有报保险。后来朗某在修理厂修车时,修理厂的工人告诉朗某修理费为2至3千元,朗某心想车辆本身就有保险,自己掏钱修车太亏,便萌生了一个“免费修车”的想法。

  3月4日,朗某给以前在修理厂修车时认识的朋友王某(男,27岁,滦县人)打电话,称想让王某帮他找一辆事故车做一个假现场报保险,没想到的是,王某不但没有劝说朗某,还非常爽快的答应了朗某的要求,二人一拍即合。

  3月12日晚8时许,朗某与王某来到商量好的易发交通事故的榛子镇青龙山旅游区路段,在梅庄路与青龙路的交叉路口,二人模拟了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现场,之后朗某报警,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进行调查。

  4月20日8时许,随着调查的深入,交警大队民警查明两辆事故车辆撞擦破损变形部位不能完全对应,初步推断朗某与王某涉嫌保险诈骗,遂对二人进行传讯。

  朗某和王某万万没想到,看似天衣无缝的计划没有逃过民警的法眼。面对滦县警方的严密审查,朗某、王某二人对其合谋造假、企图骗取保险金的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六条、二十一条之规定,滦县公安局对朗某、王某进行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