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28.08.2017  08:54

  (记者李丽钧)为全面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近日,省人社厅出台了《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对创新创业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保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与在岗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该《办法》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今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创新创业协议期满,所从事工作确需延期的,可以续签创新创业协议,协议要一年一续签,续签不超过三年。相关手续按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续签协议、主管部门备案和公示的程序办理。

  创新创业业绩与单位绩效工资挂钩

  按照该《办法》,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离岗创新创业人员计入工作人员总数,核定的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统筹使用。

  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因创新创业所得收入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本人基本工资2倍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原单位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发放其1倍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本人基本工资5倍以上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原单位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发放其2倍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所需资金由核定的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统筹解决。

  重新返岗可直接选聘

  与事业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离岗创业人员,若离岗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办理解聘手续后两年内需要重新到省内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直接选聘。

  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创新创业人员管理,按时办理返回、调离和延期相关手续。督促期满未申请调离或延期人员必须两个月内返回单位,对既不申请调离或延期,又逾期不归的,单位要按规定作出解聘处理的决定。对单位不按时办理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截至目前,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达到613人,其中自主创办或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520人,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93人,有力促进了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