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象丛生 警惕微商搞传销
时下,不少微商团队在发展代理的时候,打出的口号颇为诱人,比如“做好了月入10万元”“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等。微商虽然是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可是打出这些口号的商家,怎么看都有传销的影子。
行业乱象丛生
“最近皮肤干燥,昨晚做了姐姐送的面膜效果很好。”发言下面是两张皮肤嫩嫩的人像图。该条评论下面紧接着是点赞,还有朋友在下面追问面膜品牌和如何购买——去年下半年开始,很多使用微信的用户都会在朋友圈里或多或少遇到这样的面膜推销。但有心的人会发现,最近朋友圈卖面膜的越来越少了,几乎一夜间都悄悄消失。
究其原因,竞争激烈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很多店家为了增加销量,已经有了一丝传销的味道——他们利用网络发展下线,业绩好就可以升级为代理级,很多代理商为了提高自己的级别不惜用欺骗、过度宣传的手段发展亲朋好友作为下线。这种杀鸡取卵的营销方式必然无法持续。
朋友圈卖面膜只是微商乱象的一个缩影。许多微商夸大或造假的宣传手法、产品质量问题、打传销擦边球等各种问题,广受外界质疑。不少消费者抱怨,现在的微商不少都是“杀熟”,碍于朋友面子,加上投诉无门,很少会去追究。甚至一些公众和观察人士认为“微商必死”,熟人信用一旦被透支,整个商业模式就会崩溃。
微商存五大“痛点”
曾创下4个月回款3亿元的行业纪录、被誉为“微商代言人”的韩束微商CEO、极享科技创始人陈育新,日前在2015中国(成都)移动电子商务年会上抨击微商存在存货、乱价、挣快钱、团队乱、不持久等五大“痛点”。
陈育新介绍,2013年以来,微商经历了三大风口:2013年产品功效风口,只要产品好用品质好,就可以出爆款;2013年至2014年明星风口,只要明星用过的产品大家就跟风买;2014年的品牌风口,传统品牌进入。
在这三个风口的繁华间,微商也最终在2015年遭遇了最大一次考验:由于微信朋友圈渠道的不可控性,导致了传销这幅“毒面膜”找到了新的滋生温床,肆意伤害终端用户。陈育新认为,微商业态必须解决两个问题,即稳定和放心。
从代购到代理
相比“微商”这个词,“海外代购”的历史要久远得多。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人们要购买进口的高档商品,往往需要缴纳最高45%的税。
有需求就会有市场,面对高额的税费,微信海外代购开始兴起。
然而随着行业规模逐渐扩大,当代购从“友情帮助”变成“交易”的时候,各种各样的问题也就随之而来。近日,一名经常在朋友圈代购商品的王女士表示,朋友圈里有很多经营海外代购的“好友”,但是最近发现有几家不同的代购使用的图片是一样的。
对此,经营海外代购的张女士表示,这些卖家很有可能只是一些代理商,现在无论是海外代购还是普通品牌代购都存在代理商,有些卖家声称自己直接从海外的某专柜进货,其实只是帮助上级代理在卖。上级代理给“下家”提供商品图片、文字介绍等相关信息,“下家”负责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进行推广,一旦有了订单“下家”会把信息提供给“上家”,由“上家”统一发货,之后“下家”从中抽取一定的利润。
微商非“微”商
虽然不能确定问题出在谁的身上,但是行业乱象显现已是事实。而之所以会造成这样的局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缺乏对行业的准确定位和有效监管。
长久以来,人们对于微商的合法性存在疑惑。
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美伶表示,首先要确定微商的定义,广义的微商应该是指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主体。它包括通过官方认证的平台开微店,以及无第三方验证仅仅通过朋友圈卖货这两种形式。前者与传统的淘宝等网络平台销售相似,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保障机制,而后者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营销模式,因其并非是在专业的交易平台上卖商品,店铺并未经过实名认证或者工商注册,且朋友圈微商的经营模式基本是虚拟销售,代理商只负责发图销售,对货品质量无法保障,遇到问题消费者容易陷入维权困境。
事实上,早在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因此,我们日常所熟知的朋友圈经营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些自诩“微商”的个人其实是在混淆视听。
期待理性发展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除了需要消费者和微商从业者多点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之外,更要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
微商因网而生,也要以网管网。一名基层监管部门人士建议,应加强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要求从事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均应向经营者常住地或住所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加强源头监管。
此外,应搭建网络广告监管平台。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广告是微商搞传销的重要宣传渠道,逐步构建国家级、省级网络广告监管信息平台,将各类网络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及监督检查情况在平台上同步录入,实现网络化监管。
同时,加强与微信运营商合作,加大监管力度。工商部门应加强与微信运营商的合作,依法加强微商监管,借助技术手段过滤敏感词、内置安全系统等方式,确保微信平台上的各种经营活动安全、合法,严厉打击传销等不法行为。微信运营商应进行完备的后台管理,做好主体确认工作,收集微商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报备工商部门。
这些都是规范微商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不过,对于微商而言,无论是哪种监管方式,目前都还不是很成熟,在操作和实施上都具有一定的难度,最切实可行的还是采取宽容和关注的态度,依靠市场的手段让其自我优胜劣汰。
在市场初期,一些微商利用朋友之间的信任以及熟人之间的关系牟取暴利,但长期来看,这些都不具有可持续性,只能是自掘坟墓。“杀熟”的微商无疑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目前市场已显示这种方式正逐渐崩溃,而且随着一些大品牌的涉足,原有的一些小品牌、“三无”产品逐渐失去市场。相信随着优质品牌的进入,微商必将告别野蛮期,迎来理性发展期。
来源: 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