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你被忽悠了吗?

02.04.2015  12:03

  楼市的不稳定造成观望者增多,但是随着80、90后的结婚、生子,迫切想觅得一套房子的刚需又让成交量居高不下。这样的市场中,不管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的消费者,都有一些对开发商和中介忽悠人的抱怨。

   购房合同格式化

  开发商提供的厚厚的购房合同,里面的条款没有细看就得签字,就算对合同有意见自己也没有办法更改,开发商更不会同意合同内容有变动。担心再不签下购房合同这个房子就被别人抢走的你,只能心不甘情不愿地签字了。那么,看看下面的案例就知道危害了。

  【 案例

  2009年,小芳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房山区某大厦内的一套房屋。2011年小芳入住后发现开发商仍然未给房屋通燃气,于是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未开通燃气的损失40000元。法院审理后发现,在小芳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该房屋为商品房,用途为商务办公;出卖人承诺如果该房屋为住宅则燃气在入住率达到70%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开通。小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商务办公用途的房屋开通燃气的事项进行了约定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因未开通燃气进行赔偿的事项进行了约定,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小芳的请求。

  提示:就算再着急买房,合同还是要仔细看,急于一时吃长亏。

   中介不靠谱

  想买二手房的人绝大部分都是通过中介公司来寻找房源、签订购房合同,但有中介公司的存在就真的有安全保障吗?笔者经调查发现,90%的人认为中介公司具有资质、是专业人员,依赖他们完全没有问题。但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 案例

  李先生称:为了让孩子能上个好点的初中,今年6月份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小刘签订了房屋订购协议,约定我花98万元购买小刘所有的一套85平方米的学区房。签合同当天,给了小刘3万元的定金,并且给中介公司2万元居间服务费。此后多次催促,可是小刘和中介公司总是拖延办理过户时间,直到9月份中介告诉不再履行合同。从6月到9月份,同地区的房价上涨了几十万,小刘和中介公司的行为导致他失去了购买其他学区房的机会。

  李先生起诉到法院,经过调解,小刘和中介分别退还了李先生的定金3万元、居间服务费2万元。

  提示:中介虽然撮合了买卖双方达成购房协议,但是并没有让双方实现买卖房屋的目的。随着房价的飞涨,买房人如因错买房屋而丧失购房时机,所造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这只是个小案例,如果你一味相信中介的说辞,看了房、签了合同,发现房主并不是自己知道的那一个,或者房子未满五年、不是唯一住房,又或者出现了购买经济适用房被判令合同无效的情况,房子的真伪和实际情况如果不掌握,那么损失的不只是金钱,更是机会和时间。

  中介是否合格地承担了一个居间服务提供者义务、是否让你买卖房子放心,还得自己仔细看着点。

   房产证总也办不好

  不管买期房还是现房,销售人员总是会跟你说:放心,房子住了没几天就能拿到房产证了。买二手房,房主也会跟你说:交完钱咱们就去办过户手续。光有购房合同总会让人不放心,只有房子确实已经过了户、有了属于自己的房产证才算踏实。

  【 案例

  小刘起诉到法院称:我在2007年5月和被告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我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房山繁华地段的一套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140平方米,房款总价为6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我付清了房屋总价款。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08年3月15日交付房屋,在2009年3月前取得该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如果因被告的责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权属证明、未能让我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我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被告按日计算向我支付违约金。现在,我仍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我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9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缔约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开发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按时交付房屋并依约办理各种权属登记。现开发公司已经逾期未能够给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故判决该开发公司支付小李19万元违约金。

  提示:嘴上说的再好都不如落实到书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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