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各执一词  证据“说话”明断是非

12.12.2014  18:57

原告称被告欠其豆腐款,多次催要无果;被告称该款是原告交的保证金,因原告违约而拒绝返还,买卖双方各执一词,是非难辨。日前,崇礼县人民法院根据“欠款条”这一证据,依法判决被告聂某某偿还原告李某某豆腐款10000元。

李某某在县城里经营豆腐多年,聂某某一直从李某某处购买豆腐分销送至县城内的超市和小卖部。今年1月29日,聂某某为李某某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豆腐款10000元。春节过后,李某某与聂某某就供应豆腐的价格未能协商一致,李某某便停止向聂某某供应豆腐,并向聂某某讨要10000元豆腐款,聂某某以李某某停止供应豆腐违约拒绝给付,李某某只好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聂某某对欠条系其书写并无异议,但辩称此款是原告交纳的保证金。因原告与其在去年年底因运输豆腐的器具发生矛盾,原告便拒绝向其供应豆腐,其便联系了另一家豆腐供应商。时隔不久,原告又主动找其协商,承诺继续为其供应豆腐。为了能让原告履行承诺,其要求原告交纳10000元保证金,如果原告不能正常供应其豆腐,则10000元保证金不予退还。然而,原告在向其交纳了10000元保证金后不久,双方就因供应豆腐的价格发生矛盾,原告再次拒绝向其供应豆腐,由于原告违约,因此,其有权不归还原告所交纳的10000元保证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豆腐分销各处,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在买卖过程中双方产生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从被告为原告所写的欠条来看,已载明是“欠豆腐款”,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由此,能够认定被告欠了原告10000元豆腐款,对原告的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10000元系原告交纳的保证金,由于原告违约不予返还的意见,因被告没有相关证据可以佐证,且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中也没有任何关于保证金的体现,因此不予采信。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