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个名词,带你了解环境保护税
作为绿色税制的重要一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将于2018年正式实施。从排污收费制度到环境保护税制度,增强的是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的是污染物的不合理排放,悄然改变的是生态文明的习惯和方式。
环保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实行“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有利于向排污企业释放减排信号。下面从九个名词入手,带你了解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2.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3.污染当量。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4.排放量。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①自动监测数据计算;②监测机构出具的数据;③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④按照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5.排污系数。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6.物料衡算。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7.排放口。指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税。
8.规模化养殖。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确定。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但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9.浓度值。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数值。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税;低于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