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龙判决”背后有何隐情

13.05.2015  14:00

  河北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一份民事判决近日被市中院以“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这份判决书存在明显瑕疵,三名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人民陪审员张蕴哲完全不知情,属于“被签名”,另一名审判员是否知情暂未证实。裕华区法院证实,报道中所称案件存在程序问题基本属实,合议庭成员确未全部参加庭审。(中新网5月8日)

  陪审员毫不知情,判决书上赫然有名,这样的法律文书有何权威性可言?因此,公众难免对整个判决是否公平公正产生怀疑。网络检索可知,类似“乌龙判决”在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频频出现,它们在一点点蚕食司法公正的同时,加剧了社会公众的公平焦虑。

  法律文书存在一定瑕疵,不排除队伍管理存在问题,比如,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障陪审员的参审权利,或干脆就是粗枝大叶,等等。表象的背后,折射出一些值得高度警惕的倾向。若不及时解决,最终受到损害的,除了具体个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在上述陪审员“缺席”审判事件中,“缺席”只是表象,程序混乱背后很可能牵扯着对于案情判断的某种考量。明明没有参与审判,为何还会出现在判决书签名中?这种失序不能不引发公众担忧。比如,会不会存在某种私下交易?有没有什么力量在对案件施加影响?凡此种种,有必要刨根问底,一一厘清。

  法律的公平正义不仅仅体现在宏观的表述中,更应体现在每一个个案的公平正义上。每一个法官、每一个合议庭、每一件具体的案子,都应具备这样的严谨与坚守。与其泛泛讨论公平正义,不如认真夯实每一次审判、每一份判决书;与其在媒体监督下严词表态,不如在接下来的审判中严格恪守法律规定。

  很多时候,一个案件可能只是一个法官、一个法院浩繁工作中的一小部分,而对于挣扎在是与非之间的当事人而言,则是整个世界。也因此,一点小小的瑕疵,其所产生的后果可能是颠覆性的。当事法官、法院没有任何理由对此轻描淡写、不以为意。

  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在法院审判体系中确实存在一些“陪而不审”“应付差事”“沦为摆设”的现象,而“被签名”不过是一种极端表现罢了。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法在北京、江苏等10个省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此,外界高度关注,也殷切期待能够真正发挥陪审员的作用。从“乌龙判决”这一问题来看,这一试点尤显必要。

  “乌龙判决”频出,暴露的不仅仅是个别基层法院、主审法官的粗疏、草率,更暴露出当下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法律意识的淡漠。对此,除了通过发回重审加以补救之外,还应依据相关规定,启动倒查、问责程序,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份严重损害法律尊严的司法文书?“乌龙判决”背后,究竟还有什么隐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