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不得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01.11.2016  20:07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上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一系列报告。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法总则草案再次提请审议,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强调公益性、遏制乱收费、补齐农村“短板”是二审草案修改的重点与亮点。

高低”之争

民法总则草案于10月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6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一审稿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为6周岁,引发社会各界热议。虽然各方观点看法不一,但目前草案二审稿中,此条款并未作修改。

据介绍,草案一审稿作出相关规定后,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6周岁儿童虽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备独立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有的则建议将其规定改为“8周岁”。

民法总则草案

再次提请审议 民事权益保护更趋完善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31日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监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予以了进一步修改,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趋完善。

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迈出关键一步。据了解,草案一审稿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短短一个月时间收到了65000多条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分别在北京和宁夏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中央有关部门,部分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的意见,并到安徽、江西、湖北和浙江等地进行调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在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范围、临时监护措施、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监护制度方面予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予以明确,对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以及营利法人的成员滥用其权利的后果等法人制度方面的规定予以完善。此外还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

义务教育不得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3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新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根据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在义务教育领域,应当限制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部还提出,根据党中央精神,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议予以明确。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普惠性、免费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县区级人民政府必须‘兜底’保障的教育。从法律层面讲,它既是权利,更是各级政府以及适龄少年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应尽的义务。”江苏省泰州市教育局副局长、法学博士封留才说,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十分迅速,但由于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基层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缺少法律依据,“假民办”问题依然存在,使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受到影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保障。

为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草案提出,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二审草案

强调公益性·遏制乱收费·补齐农村“短板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31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强调公益性、遏制乱收费、补齐农村“短板”是二审草案修改的重点与亮点。

二审草案明确,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为鼓励、倡导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最大限度达到公共设施应达到的社会效益,二审草案还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针对一些公益性的公共文化设施过度商业开发、过度从事商业收费、商业运作,改变了公益性质,二审草案明确,不得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着力补齐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短板”,引导更多文化资源向农村倾斜,切实解决服务效能不高的问题,二审草案提出,面向农村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编辑: 张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