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家庭优待金7月底前发放完毕

26.06.2014  12:52

实行省市县分级负担,一年一发

本报讯(记者 赵晓华)记者昨日获悉,日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每年7月底前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到位。

记者了解到,从2014年1月1日起,河北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省、市、县分级负担机制。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大学生服役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按原户籍所在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10%计发。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义务兵,由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财政根据立功受奖等级给予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通知》规定,对2012年冬季、2013年夏秋季及其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省、市、县分级负担机制。

按照《通知》要求,每年5月底前,当地政府征兵办将上年度征集新兵人数抄送民政、财政部门,7月底前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到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一年一发。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