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南法院:四项举措落实合议制度,提升案件质量

17.12.2014  17: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成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路南法院通过四项举措,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进而提升了案件的质量。

一是坚持“全面参与”。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要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庭审前当事人申请事项的审查决定,依职权调查证据,阅卷了解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内容,拟定庭审提纲及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参与开庭审理案件,评议确认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及裁判等,为履行合议职责奠定基础。

二是实现“充分讨论”。要求每一案件的合议庭,都要认真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合议的事项评议,特别要求合议庭在庭审后,就证据采信、争议事实的确认以及适用法律处理实体问题发表意见时,既要陈述观点,又要充分阐述理由及法律依据;在观点不同时要通过辩论相互补充和修正;审判长在召集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发现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成熟,要责成合议庭成员再做研究思考后再行合议。通过对案件的充分讨论和辩论,实现了更精确地处理当事人的争议和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

三是完善“评议规则”。为了落实好合议制度,对合议庭合议案件时的发言顺序,评议记录及签字确认等形成了一套科学的规则,如发言顺序确定为:合议庭中承办法官之外的成员先发言,承办法官其次发言,审判长最后发言,有效避免了形成“先入之见”,或审判长的权威影响其他成员意见的情况出现;即时记录签字保障了发言记录的准确性。

四是落实“共同负责”。建立了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通过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对落实合议制度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考评档案。对出现瑕疵案件或错案的,对合议庭成员均按规定作出处理,避免了合议庭成员互相推卸责任或随意“附议”情况的发生,提高了法官群体对参与合议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视程度。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