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村改革为统领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02.09.2014  12:51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业农村改革既是开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历程的起点,也是我国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历史进程的主线之一。在新的历史时期,传统的家庭承包经营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针对目前农业农村的发展形势,党中央先后在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两次大会上,对农村工作的部署中,都明确指出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因此,在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的同时,如何摆脱传统的束缚,以改革之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和深化发展,对做好新时期的“三农”工作,对全面深化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内涵和特点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由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内涵极为丰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建立在以家庭联产承包、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基础上,立足市场导向,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为骨干,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以产加销一体经营为组织原则,通过社会参与和政府引导,形成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专业化服务主体及其关系的总和。具体而言:“新型”即相对于传统小规模分散经营而言,又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机制、方式和体系的辩证否定、继承和创新;“经营”既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又包括各类生产性服务,是产前、产中、产后各类活动的总称;“体系”既包括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又包括主体间的联结机制。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拥有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四大特征。一是集约化。集约化是指通过技术应用、精细化管理、资本和人力资源的投入等方式,大幅提高单位产出率、资源利用率以及收获更好生态和社会效益。二是专业化。“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人”的作用不在单纯体现为“劳动力”的概念,而更多体现为“人力资源”的概念。三是组织化。其既包括横向上农户间的联合与合作,也包括在产业链中实现横向上的联合和纵向上的合作。四是社会化。即在产前、产中、产后的不同环节都进行了分解,每个环节分别由不同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去完成。      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处理好四大关系      加快推进农村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一)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家庭承包经营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家庭承包经营即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更是农业特性所决定的。农业生产的空间相对分散、自然环境多变、生产对象特殊,生产过程中必须对各种变化做出及时反应,只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生产者才能真正贴心经营。另一方面,在农业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农民老龄化趋势加快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传统家庭经营方式的抗风险能力弱、农业生产成本高、环境和资源约束加大等弱点更加明显。因此,原来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需要进行改革、创新和完善,形成传统家庭承包经营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多种经营形式,联合共生、协调发展的经营体系。      (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与“三个”匹配度的关系。一是把握好与区域发展条件的匹配度。例如:东北和华北地区,集约化、专业化水平高,适合发展高度产业化和规模化的家庭农场。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周边区域,土地资源稀缺,但人均收入水平较高,对高品质农产品的需求也大,发展社区支持农业潜力巨大。西北地区和西南山区,土地多以丘陵和山地为主,但特色农业发展好,深化发展农业合作社也大有可为。二是把握好与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匹配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既要满足“两化”过程所带来的对农产品多样性的需求,同时“两化”过程也要解决农民“向何处去”、“何以谋生”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怎么更好发展”等问题。三是我国耕地和水资源匮乏、资源利用效率低、环境退化严重,更要把握好与环境、资源、生态的匹配度,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关系。政府与市场是配置资源和协调经济活动的主要机制,单纯的市场经济必然出现“市场失灵”,过渡干预的政府和“守夜人”的消极也必然出现发展的失衡。回顾改革的历程,农业是最早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领域,农村生产力也最早实现了解放和发展。从各国经验来看,无论哪一种经营模式和体系都是建立在市场决定作用之上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是要破除一切束缚,使市场在农业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与此同时,农业是一个社会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的产业,市场失灵的现象尤为突出。在建立和巩固自身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美国、日本等农业发达国家,都推行了涵盖产业支持、金融信贷、税费减免等一整套政策体系。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是要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让“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各司其职、相得益彰。      (四)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的关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目的不仅是解决农业问题,更是解决农民问题,因而需要农民的支持和参与。农民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财产权,也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财产权利基础,如果没有尊重农民的既得权益和意志自由,既是对市场化的扭曲,也无法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不能维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所需要的长期而稳定的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家庭经营、家庭农场、合作经营、公司加农户等都是“无本之木、无水之源”。因此,农业经营体系的变革和新型农业经营的构建作为一个长期过程,既要积极推进,同时更要稳妥,在农民即得权益不受影响的基础上,从“尊农富农”的角度出发,正确处理好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的关系,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让农民进城得踏实、留乡得安稳,对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至关重要。      三、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面临的几个问题      经过30年的改革与发展,就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而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还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公益性农技服务力量薄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农产品市场准入、准出和溯源机制还不健全;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不够,各类机构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不能充分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二是金融支农方面。村镇银行创办机制不健全,存贷区域范围过窄;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支农平台还未完全建立,现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能满足农户信贷需求;政策性保险与农业贷款缺乏有效衔接。三是农村土地方面,土地流转机制有待完善,土地流转规模小;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限,无法抵押。四是农业人才方面。农民的职业教育存在短期行为,相关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实效性;农业经营者进入与退出的机制不健全,工作条件艰苦、待遇较低,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五是经营主体自身方面。农民合作组织普遍处于初级阶段,大多停留在提供农资信息、技术和购销服务的阶段;个别地方也出现“空壳社”、“挂牌社”现象,专业合作社有名无实;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产业链条较短;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在精益管理、市场运作等方面的能力还有待提升。      四、政策建议      构建新型农业体系事关农业领域改革发展的全局,需要处理多方面的关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要打好“多向推进”、“园区示范”、“农民培育”、“服务体系”、“金融支农”五记组合拳。      (一)立足多向推进,筑牢发展之路。一是健全农业合作体系。立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制定系统配套法规和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入股农民合作社,引导农技人员、经济能人等创办合作社。借鉴日本农协经验,探索建立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有机结合的合作社组织体系。综合农协除了物资供应、农产品经营、技术指导外,还提供合作金融、保险等业务;专业农协是专营某项业务或以某项业务为主的合作社。二是推进家庭农场发展。明确高度产业化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在农业大宗产品中的地位,加大补贴、税费、重点项目等支持力度。完善办法和机制,在信托流转、股份合作社等基础上,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的新形式。引导龙头企业、商业企业、家庭农场等构建“农工商联合体”,加快形成种植、生产、加工和营销有机结合的经营体系。三是加大龙头企业支持力度,在基地建设、产品研发、培育品牌等给予更大支持,同时鼓励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方式做大做强。四是着力“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引导不同地区结合实际探索最佳的经营模式。例如,在大城市周边或经济发达地区,鼓励发展社区支持农业(CSA)、都市观光农业等。      (二)立足现代农业园区,打造示范核心。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取得有效突破需要核心示范,而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正是充当这一示范核心角色的绝佳载体。一是根据自身发展优势和发展特色,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产业布局,大力引进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强化优势产业集聚效应。二是鼓励园区内的龙头企业以资金、技术、原料和产品等为纽带,通过合约、股份、产权等方式,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三是加快推进园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信息沟通和业务合作,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成为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主要阵地。四是积极整合涉农资金和项目,加强对园区在物流、信息、技术等基础服务设施方面的投入,提升园区作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摇篮的功能。五是要通过“政府推动、园区组织、企业参与”的形式,加强与园区上级部门、传媒机构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通过推进多平台、多渠道的联动营销,为入驻企业和园区自身的进一步发展树立好的品牌。      (三)立足新型农民培育,增添发展潜力。一是加强培训模式、手段和方法上的创新,多渠道、多层次地加强对传统农业劳动力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快农业技术的推广培训工作,加大对传统农民的培育力度。二是加快培养农村能人。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农业技能方面的培训,开展特色职业农民培训,提升返乡农民工的自我发展能力。针对种养大户、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等,通过管理培训、市场指导、技术支持等形式,开展新型农村人才培养工程。整合农业职业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衔接,使农民职业教育更加系统化、常规化和普遍化。三是建立并完善包括风险支持、信息服务和劳动保障等内容的综合教育扶持政策体系,鼓励学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参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者和领头人。      (四)立足服务体系构建,进一步加快发展。一是对以社会化服务为专业的农村合作组织,加大在税费减免、管理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其服务专业化、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二是通过整合涉农项目、创新项目运营机制的形式,努力探索将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服务有机结合,进一步支持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参与良种示范、抗旱排涝、沼气维护、统防统治等服务。三是鼓励各地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有效整合各类公益性、经营性服务组织资源,形成综合配套服务体系,创新服务供需对接机制。四是积极探索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民间力量进入涉农公益性服务领域,切实加快社会化服务的进程。五是鼓励公益性服务机构、经营性服务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分工合作,发展专业服务公司+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服务模式。      (五)立足金融支农,进一步增添动力。一是加快发展农村金融体系。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放宽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限制,降低发起主办银行的注册资本金规模,在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具备一定资质的企业创办村镇银行。二是创新金融支农方式。针对信贷需求特点,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企业+农户”、“基地+农户”的贷款担保模式。探索宅基地、房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合作组织股权等做抵(质)押的新形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将应收账款和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权属清晰且风险可控的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厂房等纳入抵(质)押范围。三是完善保险支农方式。结合不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开发符合需求的有针对性的农业保险产品,为农业经营各个环节提供不同的保险服务。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比例,增加政策性保险的品种,扩大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      (来源:  求是网      作 者:  刘著马云卿  单位:中共荣昌县委、荣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