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

30.01.2015  19:55

河北省完善制度解决群众突发临时生活困难

燕赵都市报记者 张清华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通知》对“临时救助”这一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包括家庭对象、个人对象。同时还规定,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临时救助的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临时救助的个人对象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 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通知》规定,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分类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对特殊困难家庭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保障被救助家庭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三种

关于发放临时救助金这一方式,《通知》指出,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以及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通知》对发放实物这一救助方式作出规定,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提供转介服务这一救助方式,《通知》指出,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要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核实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

按照《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2015年3月底前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原有服务场所,全部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及帮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建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畅通求助、报告、监督渠道。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行为,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责任。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