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区金域名邸项目4号地块“1.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12.10.2016  05:10
    2016年1月30日16时20分许,在丰润区金域名邸项目4号地块施工工地,作业人员在进行401#楼与402#楼之间大门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大门模板支撑体系坍塌,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84.5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唐山市委书记焦彦龙立即作出重要批示:全力抢救,查明原因,举一反三,杜绝此类事故。唐山市委副书记、市长丁绣峰也作出重要批示:责成丰润区及有关部门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全力搜救被困人员,不惜一切代价,全力救治伤者,切实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接到事故报告后,唐山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建立,副市长李国忠率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丰润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立即成立抢险救援领导小组和抢险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公安、消防、住建、安监、医疗等有关部门全力施救。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相关领导也分别赶赴事故现场,就事故善后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1月31日,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下发《关于丰润区发生一起死亡五人较大建筑施工事故的通报》,就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提出明确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唐山市人民政府同意,1月31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和丰润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加的“丰润区金域名邸项目4号地块‘1·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1.丰润区金域名邸项目4号地块工程概况。
  丰润区金域名邸项目4号地块(以下简称“4号地块”)位于丰润区银城铺镇三里屯村,银城道与人民南路交叉处东南侧。用地面积11627.81m2。总建筑面积43259.05m2,其中地上34883.43m2、地下8375.63m2。建筑容积率3.0,建筑密度25%,绿地率34.21%。地上工程包含401#、402#、403#、404#四栋单体楼及大门、警卫室、外网、道路、绿化等附属设施,地下工程包含车库、人防区、储藏室等工程。
  2.工程招投标及手续办理情况。
  2013年7月30日,4号地块取得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区分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证号:丰润国用2014第A-127号。2013年8月21日,唐山市丰润区发展改革局批准同意唐山永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开发4号地块商住楼。2013年8月21日,取得唐山市丰润区发展改革局核发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证号:丰发改核字[2013]16号。2013年9月17日,取得唐山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地字第130201201305182号。2013年12月25日,取得唐山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130201201305673号。2013年12月27日,经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永田公司办理了4号地块施工直接发包手续,确定4号地块施工单位为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15日,取得丰润区住建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130221X14004-1401。
  3.事故大门基本情况。
  4号地块大门工程为小区主要出入口工程,位于401#楼与402#楼之间,框架结构,平面尺寸为7.5m×13m。大门由4根柱和顶板组成。4根柱为钢筋混凝土柱,高14.65m,分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地下部分高4.6m,与车库、401#、402#楼为一个整体基础;地上部分高10.05m。顶板为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混凝土板厚130mm,框架梁截面为400mm×1150mm。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唐山永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田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2日,法定代表人石磊,实际控制人王作武,位于丰润区银城铺供销社北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130221000022651,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肆级资质,证书编号:冀建房开唐字第631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公司下设办公室、施工科(兼管安全)、财务科、工程科、保卫科、预算科、制证销售科等科室,现有员工23人。其中,永田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亢海霞负责4号地块的建设管理工作,工程科科长宁克军任该地块的项目负责人。
  2.唐山利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建筑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9日,法定代表人张铁钧,位于丰润区宁国路西侧,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1049502110,注册资本5200万元。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土石方专业承包叁级和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编号:A2014013022102-4/1;《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1508 1/2,有效期为2014年4月2日至2017年4月2日。公司下设办公室、财务室、安全科、供应科、工程科、经营科、保卫科及十余个项目部,现有员工850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余人。其中,4号地块备案项目经理张学成、技术负责人石恒忠,质检员周胜田、杨振合,安全员李美军、幺少东。
  3.唐山市丰润区建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通劳务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1日,法定代表人王健伟,位于丰润区团结大厦,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5533114745,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具有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不分级、砌筑作业分包一级、木工作业分包一级、钢筋作业分包一级、抹灰作业分包不分级、油漆作业分包不分级、混凝土作业分包不分级、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二级、模板作业分包一级和焊接作业分包一级资质,证书编号:C5114013022102;《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11〕005178-1/2,有效期为2014年10月29日至2017年10月29日。公司下设办公室、财务部、预算部、物资部、经营部、工程部等业务科室,现有员工90人,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6人。经调查,4号地块项目实际负责人为建通劳务公司高树春,技术、质量实际负责人为建通劳务公司张和友,现场安全员为建通劳务公司董岩秋(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
  4.唐山市华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管理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法定代表人张洪君,位于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16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21000013984,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编号:E113002773-4/3。公司下设综合办公室、财务部、总工办、招标代理部、造价咨询、信息部、项目监理部等部室,现有工程技术人员56人,注册监理工程师17人,高级工程师8人,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4人,工程师30人,助理工程师18人。其中,4号地块总监理工程师谈连全、土建监理工程师李贺利、马海安、朱宏彬。
  (三)工程所涉其他单位情况。
  5.唐山市新地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勘察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法定代表人王景清,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新华东道1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证书编号:B113004793。
  6.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唐山规划设计院),法定代表人王春燕,位于唐山市路北区华岩路30号,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具有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证书编号:A113006965;建筑行业(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证书编号:A213006962。
  7.河北宵岭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宵岭咨询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法定代表人宋晓玲,位于石家庄市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25层,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一类资质,证书编号:SHT0106-I。
  (四)合同签订情况。
  1.勘察合同。2011年1月5日,永田房地产公司与新地勘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永田房地产公司委托新地勘察公司承担丰润区三里屯项目(后更名为金域名邸项目)工程勘察任务。
  2.设计合同。2011年6月1日,永田房地产公司与唐山规划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永田房地产公司委托唐山规划设计院承担唐山丰润三里屯百合星城项目(后更名为金域名邸项目)工程设计任务。该合同设计范围包括金域名邸1#-4#地块所有主体工程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全部施工图纸。
  3.图审合同。2012年1月,永田房地产公司与宵岭咨询公司签订《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协议》,永田房地产公司委托宵岭咨询公司对金域名邸4号地块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4.监理合同。2011年6月28日,永田房地产公司与华鼎管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永田房地产公司委托华鼎管理公司对丰润区三里屯新民居一期项目(后更名为金域名邸项目)实施监理,监理范围为金域名邸项目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5.施工合同。2013年12月底,永田房地产公司与利民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利民建筑公司承建永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丰润区三里屯金域名邸项目一期4号地块(401#、402#、403#、404#及地下车库)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清单所包括的土建、装修、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等全部施工内容,包工包料。
  2015年6月,永田房地产公司与利民建筑公司签订《唐山市丰润区金域名邸4#地块商住楼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补充,承包范围:除土方、桩基础、护坡、弱电穿线、卫生洁具、水表、热表、太阳能设备(含基础)、配电箱内分户计量表、浪涌保护器、人防设备工程外全部施工图纸内容,以及为完成此项工程所采取的一切措施。
  (五)工程实际承揽情况。
  经调查,2015年3月,建通劳务公司以利民建筑公司名义开始进行4号地块工程预算工作。5月10日左右,预算工作结束。5月20日左右,建通劳务公司预算部部长郑翠萍与永田房地产公司总工程师徐翠平、预算员谷海玲开始对预算情况进行核对,并协商确定合同价格。
  2015年6月,利民建筑公司允许建通劳务公司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4号地块工程,并收取工程总价款的6.5%(含5.89%工程款税金和0.61%管理费)作为管理费。随后,建通劳务公司以利民建筑公司的名义与永田房地产公司签订《唐山市丰润区金域名邸4#地块商住楼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同月,4号地块开始施工建设。
  2015年7月初,工程开工后,建通劳务公司经营部部长姜华以利民公司名义在丰润区住建部门办理了4#地块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设备进场安装告知等备案手续。2015年8月,建通劳务公司出资以利民建筑公司名义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4号地块备案项目经理张学成、技术负责人石恒忠,质检员周胜田、杨振合,安全员李美军、幺少东等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均未参与工程建设的实际管理。4号地块现场实际负责人为建通劳务公司高树春,技术、质量负责人为建通劳务公司张和友,现场安全员为建通劳务公司董岩秋。施工过程中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及租赁施工机械设备均由建通劳务公司完成并付款。永田房地产公司与利民建筑公司签订的《唐山市丰润区金域名邸4#地块商住楼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施工履约保证金300万元由建通劳务公司实际出资。截至事故发生时,永田房地产公司共支付1700万元工程款,全部由建通劳务公司获得,利民建筑公司未获得任何工程款。
  截至事故发生时,利民建筑公司与建通劳务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及协议。2016年1月30日,事故发生后当晚,利民建筑公司与建通劳务公司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协议书》,并共同商定补签协议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该协议约定由建通劳务公司承包丰润区三里屯金域名邸项目一期四号地块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施工图纸及工程清单所包括的土建、装修、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全部施工内容。
  (六)现场勘验情况。
  1.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部位位于金域名邸4号地块401#楼与402#楼之间的大门施工现场。由于救援需要,事故现场遭到破坏,现场勘查时原有模板支撑体系已无法进行观察。经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大门顶板模板工程采用快拆架支撑体系,杆件等为主楼模板施工余料。架体搭设时,建设单位未提供经图审单位审查合格的正式施工图纸,仅提供了施工图纸的电子版及复印件。施工单位在进行架体搭设时,参照主楼地下室盘扣脚手架,支撑体系坐落在地下室顶板上,混凝土支模高度9.5m,立杆东西向间距1.2m,南北向间距0.9m,步距1.2m。梁下增设一排立杆。支架南北两侧设置了斜撑,东西两侧及中间各设置一道斜撑。事发前,大门顶板上共有7名作业人员在进行混凝土平整、振捣及苫盖保温草帘作业。作业过程中,大门支撑体系突然失稳坍塌,坍塌面积约100m2。
  2.大门顶板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情况。
  大门顶板模板支撑高度9.5米,属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该大门顶板模板施工前,施工单位未编制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3.混凝土浇筑情况。
  经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混凝土浇注方法基本正确,浇筑过程中未出现混凝土集中堆放现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月3日,建通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高树春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在未制定模板施工安全专项方案、未进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开始对401#与402#楼之间大门模板支撑体系进行搭设。2016年1月10日,大门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毕。
  1月13日,4号地块施工现场因扬尘治理不合格,被丰润区住建局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1月14日,施工现场停工放假。1月26日,永田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亢海霞电话要求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高树春进行大门混凝土浇筑。当日,高树春联系混凝土未果,便将该情况反馈亢海霞。1月28日,亢海霞得知本公司承建的人民路南延(光华道至银城道段)工程正在使用混凝土,便电话通知高树春与永田房地产公司人民路南延工程项目负责人王祝波联系,商量混凝土供应有关事宜。当日,高树春与王祝波取得联系,商定好由丰润区永兴混凝土搅拌站提供浇筑大门所需混凝土。1月29日,高树春安排建通劳务公司施工现场生产队长杨庆春联系浇筑工,准备30日浇筑大门。杨庆春随即联系公司瓦工韩连瑞,让其联系浇筑工。
  1月30日7时30分,韩连瑞、杨俊辉、王文洪、张保、代占兴、于兰忠、于兰昌、郑士忠8人到达施工现场,开始做大门浇筑前的准备工作。9时左右,杨庆春与施工现场技术、质量负责人张和友一起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检查。张和友发现支撑体系部分模板变形,出现缝隙,但未向施工现场负责人高树春报告,只是与施工现场生产队长杨庆春商量沟通,提出大门不能马上浇筑混凝土,应对支撑体系进行维护加固。杨庆春认为现场没有木工,无法对支撑体系进行维护加固,要求继续做浇筑前的准备工作。11时左右,混凝土到位,杨庆春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了口头安全技术交底。泵车到位后,开始进行大门混凝土浇筑作业。16时20分左右,大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大门模板支撑体系突然失稳坍塌,导致正在大门顶板上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及苫盖保温草帘作业的韩连瑞、杨俊辉、张保、代占兴、于兰忠、于兰昌、郑士忠随顶板一起坠落。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展开救援,并拨打了“119”、“120”急救电话,同时,建通劳务公司现场安全员董岩秋向公司副总经理王建民报告,建通劳务公司立即向丰润区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丰润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公安、消防、住建、安监、医疗等有关部门全力施救。2016年1月31日2时03分,救援工作结束,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
  在事故应急救援的同时,丰润区委、区政府会同有关乡镇迅速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善后工作方案,全力做好伤亡家属接待、赔偿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大门顶板模板支撑体系搭设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6.1.9第3条的规定,架体局部立杆步距处未设水平杆。违反《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6.1.3的规定,架体未设置水平层斜杆或水平剪刀撑;竖向斜杆设置不全,
  仅在支架东西两侧及中间设置了单方向的竖向斜杆;架体未与东西两侧建筑结构设置连墙装置。架体搭设不合格,导致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时架体失稳坍塌,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建通劳务公司使用利民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4号地块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
  (1)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违反《建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以利民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4号地块工程,致使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建通劳务公司成为实际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成为项目实际管理人员。
  (2)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1.1条的规定,在未制订大门顶板模板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大门施工;违反《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4.1.2条的规定,未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8.0.4条的规定,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违反《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8.0.5条的规定,未对模板支架进行检查;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年第13号)第3条第3款的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便依照电子版图纸实施大门支撑体系搭设;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
  (3)安全教育不到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和《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1款、第41条的规定,未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
  2.利民建筑公司违反《建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允许建通劳务公司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4号地块工程,致使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建通劳务公司成为实际施工单位;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4年第17号)第13条的规定,将本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出借给建通劳务公司,并在住建部门办理备案,致使建通劳务公司不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成为项目实际管理人员。
  3.永田房地产公司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年第13号)第3条第3款的规定,未将大门施工图纸报送图审单位进行审查,便提供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7条的规定,在施工现场被住建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施工单位浇筑大门混凝土。
  4.华鼎管理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4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19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年第13号)第3条第3款的规定,对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对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模板支架进行检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情况下施工作业等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对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
  5.丰润区银城铺镇党委、政府未按照《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制度。银城铺镇政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8条第3款所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的职责。自2015年6月金域名邸4号地块项目开工建设至事故发生时,银城铺镇党委、政府始终未对该地块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6.丰润区住建局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对4号地块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对未制定大门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模板支架进行检查、的情况下施工作业等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对工地停工整改期间仍然组织施工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未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4年第17号)第23条的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长期未到岗履职、项目实际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问题。
  7.丰润区人民政府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事故发生前,政府领导分工进行了调整。事故发生时,新的分管建筑施工行业的区政府主管领导拟任人员尚未到位。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王健伟,男,建通劳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以利民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4号地块工程;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8条的规定,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未制定大门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模板支架进行检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监理人员未在现场监理的情况下组织施工等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未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高树春,男,建通劳务公司员工,4号地块项目实际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在大门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模板支架进行检查、架体搭设不合格、监理人员未在现场监理且工地处于停工整改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行大门浇筑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张和友,男,建通劳务公司员工,4号地块项目技术、质量实际负责人,负责施工过程中技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技术、质量负责人职责,大门模板支撑体系搭设过程中未进行检查;混凝土浇筑作业前,在已经发现大门模板支撑体系出现问题的情况下,未向公司领导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杨庆春,男,建通劳务公司员工,4号地块施工现场生产队长,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生产指挥工作。在已经发现大门模板支撑体系出现问题且监理人员未在现场监理的情况下,仍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大门混凝土浇筑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处理的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
  5.杨玉军,男,建通劳务公司工程部部长,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职责不到位,大门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期间,未到现场进行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建通劳务公司给予其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撤职。
  6.董岩秋,男,建通劳务公司员工,4号地块现场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事故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已过期。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未制定大门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无监理人员且工地处于停工整改的情况下组织施工等违规违章行为未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建通劳务公司给予其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予以辞退。
  7.亢海霞,女,永田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大门施工图未经图审单位审查合格的情况下,提供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施工现场被住建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施工单位浇筑大门混凝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永田房地产公司给予其2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撤职。
  8.张政东,男,华鼎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工程监理工作。对本公司驻4号地块项目管理部人员履行监理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华鼎管理公司给予其2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撤职。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的人员。
  9.邱强,男,中共党员,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24日,任丰润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区住建、国土、交通运输等工作。2016年1月24日至今,任丰润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在任副区长期间,对区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责令其向丰润区委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0.王福和,男,中共党员,丰润区银城铺镇党委书记,负责镇党委全面工作。未按照《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制度,未安排或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4号地块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丰润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1.门永丰,男,中共党员,丰润区银城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银城铺镇政府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8条第3款①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负有领导责任。未按照《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制度,未安排或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4号地块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丰润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2.邵宝强,男,中共党员,丰润区银城铺镇武装部长,分管辖区内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与施工管理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对4号地块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3.徐长华,男,中共党员,丰润区银城铺镇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与施工管理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对4号地块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李春芳,男,中共党员,丰润区住建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分管领导及内设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丰润区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5.阚德才,男,中共党员,丰润区住建局副主任科员,分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分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6.邓小兵,男,中共党员,丰润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站长,负责安全监督站全面工作。对4号地块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未制定大门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模板支架进行检查且工地处于停工整改期间仍然组织施工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对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长期未到岗履职、项目实际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郑颖义,男,中共党员,丰润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副站长,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分管监督三科。对4号地块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未制定大门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模板支架进行检查且工地处于停工整改期间仍然组织施工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对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长期未到岗履职、项目实际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8.翟昌浩,男,中共党员,丰润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监督三科科长,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对4号地块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未制定大门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模板支架进行检查且工地处于停工整改期间仍然组织施工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对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长期未到岗履职、项目实际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9.张铁钧,男,利民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允许建通劳务公司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4号地块工程,致使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建通劳务公司成为实际施工单位;将本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出借给建通劳务公司,并在住建部门办理备案,致使建通劳务公司不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成为项目实际管理人员。其行为违反《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4年第17号)第13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吊销《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张铁钧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即人民币5.28万元的罚款。
  20.王作武,男,永田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大门施工图纸未报送图审单位进行审查便提供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施工现场处于停工整改情况下下属仍然要求施工单位浇筑大门混凝土的行为失察失管。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王作武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即人民币5.04万元的罚款。
  21.石磊,男,永田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负责公司项目前期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图送审、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及合同签订等工作。未将大门施工图纸报送图审单位进行审查,其行为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年第13号)第3条第3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石磊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即人民币2.27万元的罚款。
  22.张洪君,男,华鼎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公司驻4号地块项目管理部人员履行监理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5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张洪君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即人民币5.2万元的罚款。
  23.张学成,男,利民建筑公司副总经理,4号地块备案项目经理。未实际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将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出借给建通劳务公司,致使建通劳务公司不具备项目管理资格和能力的人员成为项目实际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吊销《安全经理资格证书》和《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24.宁克军,男,永田房地产公司驻4号地块项目负责人,负责甲方驻施工现场的关系协调及工程验收工作。大门施工图未经图审单位审查合格,便提供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施工现场被住建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情况下,仍然安排施工单位浇筑大门混凝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吊销《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25.谈连全,男,华鼎管理公司驻4号地块项目管理部总监,负责4号地块项目管理部全面工作。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对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模板支架进行检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情况下施工作业等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对大门工程监理任务未明确具体监理责任人员;对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吊销《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对企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由建通劳务公司、利民建筑公司、永田房地产公司和华鼎管理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建通劳务公司以利民建筑公司名义承揽4号地块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其行为违反《建筑法》第26条第2款,《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4.1.1、4.1.2,《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8.0.4、8.0.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第3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第36条第2款,《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1款、第41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建通劳务公司69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劳务分包资质证书》。
  2.利民建筑公司允许建通劳务公司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4号地块工程;将本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出借给建通劳务公司。其行为违反《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4年第17号)第13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利民建筑公司60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证书》六个月。
  3.永田房地产公司未将大门施工图纸报图审单位进行审查,便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在施工现场被住建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情况下,仍然要求施工单位浇筑大门混凝土。其行为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第3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永田房地产公司60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暂扣其《房地产开发肆级资质证书》六个月。
  4.华鼎管理公司施工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对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模板及支架设计、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模板支架进行检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情况下施工作业等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对备案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的问题监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14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19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年第13号)第3条第3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华鼎管理公司60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暂扣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三个月。
  (六)建议责成丰润区银城铺镇党委、政府向丰润区委、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七)建议责成丰润区住建局向丰润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八)建议责成丰润区人民政府向唐山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丰润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金域名邸4号地块“1·30”较大坍塌较大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督促建筑业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二)切实落实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丰润区要督促全区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用制度管人、管事;建设单位要切实强化安全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各分包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依法依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严格现场安全作业,尤其要强化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监理职责,按需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监理人员,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三)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丰润区要督促全区建筑施工企业严格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施工企业要严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组织检查、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备案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到岗履职,确需调整时,必须履行相关程序,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落实到位。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审批制度,现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违章指挥作业。
  (四)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丰润区要加强全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要针对建筑施工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教育培训,落实“三级安全教育”,注重岗前安全培训,做好施工过程安全交底,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要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方面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起重机械、脚手架搭设、混凝土浇筑、高空作业以及现场监理、安全员等关键设备、关键岗位和人员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制度。
  (五)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丰润区银城铺镇党委、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断加大对辖区内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非法违法企业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确保“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六)切实加大行政监管力度。丰润区住建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深入开展建筑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未批先建、出借资质、违法分包、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长效机制,不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进度,合理安排监督力量,制定可行的监督检查计划,严格监管,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七)切实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丰润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督查力度,督促乡镇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要按照省、市《关于县域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推进方案》的要求,着力推进全县、乡、村及各部门安全生产“三级五覆盖”责任体系,落实企业“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把当前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丰润区金域名邸项目4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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