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晚稻托市执行预案出台监管加强
9月16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2014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定为1.38元/斤,粳稻最低收购价为1.55元/斤,相比去年分别上涨0.03元/斤、0.05元/斤,执行预案同时明确了农业发展银行和粮食部门的监管身份,加强收购监管,确保收购有序进行。
执行上述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11个省(区)。
预案指出,以2014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斤0.02元掌握。
对于执行时间,预案也予以明确,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8省(区)收购期为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粳稻收购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主体分别包括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上述11省(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预案要求要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与当地最低收购价中晚稻预计收购量相衔接。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元/吨标准向中储粮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从收购费用中抵交,央企、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可免交。
此外,最低价收购执行过程中,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粮收购工作,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沟通,密切关注中晚稻市场价格变化,周密部署,紧密配合,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和指导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充分利用现有收储能力,确保中晚稻收购工作顺利开展和市场平稳运行,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
预案同时明确,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中晚稻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资金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