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10.03.2017  11:08

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

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现将《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17年2月24日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为提高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对重污染天气的有效预防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中小学生、幼儿(以下统称学生)的危害,切实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根据《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和幼儿园对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放在工作首位,密切关注空气质量指数变化,认真做好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及应急响应工作。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学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学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三)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接到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通知后,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迅速响应,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认真落实相应处置防护措施。

三、应急响应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教育局组织机构

市教育局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基教、职成教、思政体卫、安全、监察室、宣统、幼特教、信管中心、生命中心等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直属学校、指导县(市)区教育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综合、应急、宣传、督导四个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处,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主管局领导兼任。

(二)工作小组职责

1.综合组(由安全处牵头,办公室、基教处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接到市政府办公厅预警通知后,及时启动我局重污染天气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工作;特别是当接到红色预警且预测我市AQI日均值将达到500时,要及时与市大气办、应急办和气象、环保方面专家沟通联系,按照《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会同局办公室、基教处、思政体卫处等进行会商,及时提出临时停课建议,提请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应急组(由基教处牵头,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根据局领导小组研究实施临时停课(复课)的决定,基教处负责起草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复课)通知,并提出相关要求;局办公室负责发布临时停课(复课)通知。

3.宣传组(由宣统处牵头,信管中心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在局城域网统一发布我局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通知,协调市委宣传部做好宣传报道、媒体应对和网络舆情反馈等工作。

4.督导组(由思政体卫处牵头,监察室、生命中心抽调人员组成)。按照预警级别,负责督导检查直属学校、抽查各县(市)区学校,按要求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减少或停止一切室外课程及活动、临时停课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指导学生如何做好防护、保障身心健康的具体措施和标准化体系建设。

(三)县(市)、区教育局职责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学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按要求编制本地中小学、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当地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四)直属学校职责

在市教育局领导下,按要求编制本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市教育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根据市教育局要求,启动并落实好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四、预警分级与发布解除

(一)预警分级

根据《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按照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预警和解除预警信息的通知,综合组负责及时向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发布除临时停课外的预警响应和解除通知,宣传组负责将通知发布在局城域网上。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预警和解除预警信息,结合市教育局的通知,及时向辖区所属学校发布。

当接到红色预警且预测我市AQI日均值将达到500,需采取临时停课措施的预警响应时,按工作小组职责中的规定研究、发布。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分级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Ⅳ级响应启动后,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学校学生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特别要提醒体弱、易感学生做好防护;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学校要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学校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学校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组织辖区学校学生留在室内,停止一切户外活动。

当接到红色预警且预测AQI日均值将达到500时,市教育局负责组织直属学校、市区(含藁城、栾城、鹿泉区)及正定县中小学、幼儿园(完全寄宿制学校除外)采取临时停课措施,已安装空气新风系统的学校可不停课。对已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其它各县(市)、区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区域内空气质量状况研究决定是否采取临时停课措施。

在临时停课期间,按照“停课不停学”的原则,学校应通过网络、校讯通等途径与未到校的学生及家长保持联系,提出可参考的合理化学习建议;学校教职员工必须正常到校,对家中无人照看和因其他原因到校的学生,学校要组织其在教室上自习或在图书馆、体育馆等室内场所活动,教师要做好监管看护工作,但不得授课。

(三)有关要求

1.当市政府办公厅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时,当天可不采取学校停课措施。

2.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应急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有人盯守,并保证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在岗带班。应急响应启动期间,直属学校每天向市教育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3.应急响应解除后,市教育局将及时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发布解除信息,直属学校在预警解除后1日内,将整个预警期间本校应急响应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报市教育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加强督查

在应急响应方案启动实施期间,市教育局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采取相应应对措施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2014年11月13日实施的《石家庄市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