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个省直部门“三公”经费实际支出下降15.3%

23.07.2015  10:46

  21日上午,受省政府委托,省审计厅副厅长李树淼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作了关于2014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指出,2014年,我省加强政府财力统筹,推进绩效预算管理,有保有压,严控一般性支出,保民生、保重点、保运转,较好地完成了年度预算收支任务。  

 

  “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不同程度得到压减   

 

  据介绍,今年,省审计厅共审计了16个省直一级预算单位,延伸审计了113个二、三级预算单位,对部门预算执行、“三公”经费开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审计结果表明,有关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完成了预算收支任务,专项资金管理比较规范。“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不同程度地得到压减。2014年,16个省直部门 “三公”经费实际支出3217.83万元,比预算下降15.3%,比上年下降22.76%;会议费实际支出1828.01万元,比预算下降45%,比上年下降38.82%;培训费实际支出2129.03万元,比预算下降21.745%,比上年下降26.05%。但少数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预算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单位截留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700.04万元,虚列支出2717.94万元;部分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超预算支出647.63万元;部分单位无预算列支,扩大开支范围937.67万元;部分单位违规收费、违规发放津、补贴1154.16万元等。   

     

  17个市县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94100.06万元   

     

  2015年初,全省审计机关共派出171个审计组、1236名审计人员,对我省10个市本级、2个省直管县、159个县(市、区)2014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我省部分市县2014年通过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等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保障棚户区居民家庭11.75万户36.84万人;通过发放租赁补贴、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等方式,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2.20万户51.26万人。2014年保障房开工任务18.66万套,实际完成18.59万套,完成任务的99.62%。基本建成任务17.18万套,实际建成17.63万套,完成任务的102.62%。  

 

  但审计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17个市县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共计94100.06万元。住房分配有失公平,不应享受而骗取保障待遇的问题与住房困难家庭应保未保的情况并存。审计发现179户保障对象虚报家庭收入、住房等资料,骗取住房保障待遇;部分市县保障住房相关单位违规扩大范围审批住房保障资格和待遇,共涉及保障对象68户等。同时,经办管理机构未及时足额发放住房补贴1357.77万元,涉及17513户保障对象。土地供应和使用不合规,涉及土地面积897580.41平方米。主要表现为供地不及时,无法开工建设;建设用地未批先占进行建设,以及以捆绑出让、毛地供应等方式违规供地等。   

     

  全省累计发现各类问题1038个   

     

  按照国务院部署,2014年8月以来,全省审计机关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按季度上报审计情况,并督促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部分配套措施未出台,政策执行不到位;部分项目建设进度较慢;部分项目财政资金闲置,趴在账上“睡大觉”;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项目无法开工或进展缓慢等。   

  据悉,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累计发现各类问题1038个。各地各部门对问题高度重视,积极整改落实。在已到达整改期限的问题中,119个已经整改,125个正在整改,25个尚未整改到位。   

     

    2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下半年以来,全省审计机关向纪检、司法及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移送事项231件,移送138人。截至今年6月底,已追究刑事责任22人,给予党政纪处分41人,有关部门处理23人。   

     

  这些违法违纪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挪用、套取公共资金、私存私放公款。多采用虚假票据入账,套取公款私分或挪作他用;公职人员渎职失职,审核不严,财政资金被骗取;内外勾结,通过申报虚假项目,套取财政资金。如某县财政局公职人员杨某渎职、失职,未发现企业申报资料造假,致使200余万元国家财政资金被企业骗取。二是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收受贿赂,给国家造成损失。主要通过低价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如某矿业公司有色金属矿长夏某利用掌管国有矿产的职权,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近千万元。三是利用职权,插手工程建设和招投标,为亲属或关系人输送利益。主要是国企领导人员利用职权,向与自己或亲属经营的同业公司转移业务谋利。如某集团公司董事长以集团公司名义为其亲属控股的公司低息贷款进行担保,集团公司再从其亲属控股的公司高息借入,为其亲属控股公司输送利息收益近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