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 开学后1个月内办转学
燕赵都市报记者 李会嫔
转学
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和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休学
休学、复学业务在每月的第一个周三办理。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九年级第二学期和高三第二学期的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2月3日, 石家庄 市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发出通知,为进一步严肃学籍管理,加快石家庄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 河北 省义务 教育 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石家庄市教育局发布学籍管理新规。
转学时间为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
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如无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再办理转学业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转学: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普通高中阶段,因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或者其它需要转移学籍的学生,应准予转学。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和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