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严格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03.02.2015  10:55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加强对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冀交基[2006]8号)的实施情况,省厅制定了《关于严格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请自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同时,为做好此项工作,省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设计变更“回头看”活动,对2014年所有在建项目逐一检查并进行评价。活动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2014年12月-2015年1月,各单位要认真梳理,健全台账,对审批滞后、资料不全、设计变更备案不及时、台帐管理和“十公开”不到位等问题要立即纠正和整改;第二阶段为项目法人复查阶段,时间为2015年2月-3月;第三阶段为抽查阶段,时间为2015年4月,省厅将抽查部分设计变更文件,同时对自查、复查阶段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四阶段为总结提高阶段,时间为2015年5月-6月,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回头看活动的总结工作,将总结作为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注重形成长效机制。

今后省厅和各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每年要定期对设计变更工作开展“回头看”活动,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完善提高,并于每年12月底将活动总结上报省厅。

2014年12月4日

关于严格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意见

一、严格设计变更条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树立严格设计变更工作的理念,树立尊重设计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思想,切实提高设计文件质量,尽量减少设计变更工作,尤其要严格控制较(重)大设计变更情况的发生。

经过认真研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误、疏漏、缺失或者设计明显不合理的;

2、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相符的;

3、设计不合理致使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的;

4、由于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计的;

5、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改善施工条件,或有利于节省占地、环境保护、避免水土流失的;

6、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成本或施工工艺难度的;

7、在投资得到控制的前提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促进技术进步的;

8、在投资得到控制的前提下,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的;

9、由于地方经济发展、规划调整和建设环境条件变化等,需要变更设计的;

10、由于自然灾害、战备等因素引起的;

11、其他理由充分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经专家论证、领导决议通过的。

二、严格规范建设管理单位主体责任

项目执行机构作为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设计变更的第一责任人,对变更行为负主要责任。项目法人是项目执行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负管理责任。各级项目管理单位须制定本部门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明确设计变更各环节审批时间,并严格执行,在设计变更管理上不缺位,杜绝虚假变更行为,严格设计变更过程控制,规范建设管理程序。

三、严格变更申请和审批过程控制

1、对于较(重)大变更的审批,应严格执行专家会审制度。由项目法人组织专家论证确认后,向省厅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包括设计变更申请书、合理性论证情况、相关单位书面意见等),由省厅组织有关单位(厅综规处、厅公路局、厅定额站)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会审。对于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在厅公路局和定额站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厅完成审批或审查上报工作。省厅在审查或审批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变更与原批复方案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时,驻厅监察室须参与,以进一步加强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2、对于一般设计变更审批,采取会审制度,确保变更合理。

项目法人审批权限内的变更。由项目执行机构论证确认后,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部门、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对于较复杂的变更项目宜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单价咨询意见。

项目执行机构审批权限内的变更。对于较复杂的设计变更应采取专家会审的方式,由项目执行机构邀请相关专家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项目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设计和监理单位代表等参加会审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变更批复的依据;对于工程难度较小、变更金额较小的采取内部会审的方法,由项目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共同研究讨论,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变更批复的依据。

四、严格设计变更备案和台帐管理

设计变更采取备案制度,即变更审批后,须于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上一级主管部门应认真把关,切实做好监督工作,对于不合理的,应责其改正。

1、属于项目执行机构批复的变更,按要求向项目法人备案;

2、属于项目法人审批权限的设计变更,按要求向省厅备案。

各级项目管理机构都要建立变更台帐管理制度,台帐录入要及时、准确,做到批复一项登记一项,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妥善保存与设计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项目执行机构每月要将新增设计变更台帐汇总情况上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每季度要对设计变更台帐进行汇总整理,并将汇总情况上报省厅和驻厅监察室,并抄送厅公路局。

对于变更备案不及时、变更台帐管理不到位的单位,上级主管单位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暂停受理该单位新增变更的审批,直到改正为止。

五、严格设计变更公开

一是项目法人和项目执行机构要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审批一项公开一项,确保公开的及时性和全面性,接受参建各方和社会监督;二是省厅要公示省厅批准实施的设计变更项目结果,并加强对各有关单位公开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一般设计变更、较(重)大设计变更公开的责任主体是项目法人和项目执行机构。项目法人和项目执行机构须将所有批复变更项目进行公开。

公开方式:“十公开”网络平台、信息化管理平台等。

公开时间: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公开内容:项目变更名称、变更理由及依据(相关协议、会议纪要及专家意见等阶段性文件)、变更内容、变更金额、变更时间和批复文件等。

举报方式:省厅、项目法人和项目执行机构的“十公开”网络平台以及项目执行机构和所有参建单位办公场所的“十公开”宣传栏中需公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六、严格设计变更监督检查

加强设计变更的监督检查工作,核查工程变更的真实性(重点是隐蔽工程、地质变化引起的变更)、必要性、合规性和经济性。

省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设计变更执行情况的专项联合检查(或与建设市场督查合并检查),由归口管理部门(厅基建处)会同相关处室(驻厅监察室)和厅直有关单位(厅公路局、厅定额站)联合进行。

项目法人应每季度对项目执行机构的设计变更台账和变更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交工验收时应对设计变更实行专项检查,核查变更工程的完成情况,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等情况。

项目执行机构要把设计变更纳入跟踪审计范围,加强设计变更单价、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审核工作;每月进行自查自纠整理工作。

七、严格设计变更费用控制

1、项目各参建方要树立概算“红线”意识,节约投资。今后公路建设项目,除政策性的调整外,原则上不允许超概。

项目执行机构要增强投资控制意识,从项目工可、设计、征地拆迁、施工组织等各环节从严从细控制投资,并通过建立相关激励机制、加强考核和问责、严格过程审计等措施加以落实。

设计单位要提升理念,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减少设计变更。要严格合理选取技术标准,切实加强外业工作深度,加强方案经济论证,选取经济合理的路线与构造物,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浪费。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质量、费用和工期的全过程监督和控制,加强工程变更的审查。

施工单位要加强合同管理,编制详实、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保质、保量、按期完工,同时加强施工现场核实,必要时提出优化、完善设计方案,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

2、对于增加投资的变更,项目执行机构要认真审核变更单价,重点审查定额标准使用的符合性、规范性、齐全性,把握造价整体水平。项目执行机构要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计量支付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编制阶段性工程核算,对工程建设执行概算情况进行预警。

八、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设计变更程序,不按照本规定履行会审、专家审查、审批的,将公路工程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或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省厅将加大对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及追究力度,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对在设计变更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省厅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过失引起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较大损失的,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同时记入信用评价档案,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