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两高”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首开司法领域“试验性立法”先河,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6月27日召开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3日下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是必要的。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草案)》的内容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6月24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
《决定》指出,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决定》对《决定(草案)》中有关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条件和案件范围作了微调,将《决定(草案)》中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修改为“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同时,对《决定(草案)》中规定的“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决定》将其修改为“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另外,《决定》还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的内容,并对《决定(草案)》作了若干文字修改。
记者另悉,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意见,如建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适用速裁程序提出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原则上当庭作出判决,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明确适用速裁程序的办案期限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些意见,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根据本授权决定制定试点办法中一并深入研究,作出具体规定。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28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