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中整治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的补充通知
09.09.2014 15:27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规划局,石家庄市、承德市、衡水市水务局,定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为贯彻国家和省“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警示通报》(安委办警示通报【2014】19号)精神,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冀建安委办【2014】22号)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整治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打击破坏、违章占压市政公用设施、管线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对涉及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道路、照明等行业的设备、设施、管线等被破坏、违章占压的行为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整治,清除安全隐患,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管线运行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供水方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违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植物的行为;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未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行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违规作业的行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行为。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掩埋城市计费水表的行为。
(二)供热方面: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违章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行为;挖坑、掘土、打桩、爆破的行为;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及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气体的行为。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的行为。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作业的行为。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热用户擅自改动供热管道、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安装换热装置和管道泵、擅自扩大用热面积的行为。
(三)燃气方面: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章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行为;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行为;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行为。偷盗燃气的行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为。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行为。第三方违章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
(四)排水方面:在排水保护范围内,未经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同意,擅自采取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的行为。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的行为;向城镇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行为。建设占压城镇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排水户混接雨水污水管网、超标乱排的行为。盗窃、损毁、随意移动窨井盖的行为。压占、堵塞排水设施的行为。
(五)道路方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建设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打场晒粮、堆积或碾轧物料、摆摊和进行集市贸易的行为;洒泄污水、堆土堆粪的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损毁、移动、涂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六)照明方面: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的行为;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行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行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行为。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行为。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要在当地建设系统成立的“六打六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与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研究部署有关工作,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根据职责分工按行业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导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设施、管线等被破坏、占压情况的排查清理工作。
(二)全面整治,确保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时间安排,对本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发动,定期督查,严格执法,不走过场,确保实效。各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分清情况、加大投入,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涉及其他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隐患,要摸清情况,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抓紧解决。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根据省统一要求,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明确一名信息报送人员,将本地开展破坏、违章占压市政公用设施、管线专项整治活动的安排部署、工作进展、整治成果、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情况及时上报省厅。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每周二报上周工作动态;每月3日前报上月工作开展情况;每次督导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督查报告;2014年12月5日前报专项活动总结,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联系人:
厅城建处:王 哲 联系电话:87905802
厅燃热办: 耿学华 联系电话:87800518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警示通报(详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网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3日
本文来源: 建设厅
09.09.2014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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