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低温”的低温津贴

21.01.2016  22:25

  在各类劳动保护规章制度中,20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我国《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到了“低温津贴”。但目前各省份在发放低温津贴方面出台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而且从现实来看,在一些地方低温津贴往往只是“纸上的权利”。(据中新网1月17日报道)

  低温津贴并不是一个新词,更不是一个“生造的福利”。《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要求,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正是高温津贴、低温津贴的法理来源。显而易见,低温津贴和高温津贴是并列的,只不过前者“时运不济”,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但不可否认的是,有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城镇里的环卫工人等,常常于严冬里在室外工作。这些劳动者是在用自己的身体温暖社会,社会也应该回馈以制度化的关怀。

  有种温暖叫低温津贴。让低温津贴真正“”起来,才能让在严寒中工作的劳动者感觉到自己的劳动更加体面、生活更有尊严。(毛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