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动产统一登记绝不能成为新的审批权

26.06.2014  18:20

  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6月底是国务院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时间表。社会公众正以前所未有的期待,关注着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希望这样特殊的日期,能为相关部门提供特殊新动力。

  不动产统一登记,要动谁的奶酪呢?有人说要动“房婶房叔”,有人说动所有潜在纳税人,也有人说要动开发商。其实就这项中央高度重视、社会普遍关注的工作而言,首先要动真格的,是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观念、利益。

  2007年,物权法颁布并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此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渔业、海洋等部门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多年下来,各部门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人员、技术方法等方面各自形成相对完整、独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为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扎实基础。但是如不转变观念,所谓相对完整、独立的体系,很容易成为阻力。要实现机构、人员、职能、工作的统一,必须转变观念,把不动产统一登记当成利国、利民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彻底摒弃“手有公章、批文余香”观念。

  原定6月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现在看来可能难以“交卷”。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强调,不动产统一登记,具体工作主要在地方。因此顶层的理论设计,一定要从基层实践求真知。不问实践急需,坐而论道,搞完美主义,求十全十美,有时也会造成事实上的扯皮。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重要问题上,基层不能越位,但关键是顶层不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