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明确 八种情形免收费

28.07.2016  18:12

    财政部和发改委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的有关政策,对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免收、减半收取及只收工本费的各种情形分别做出规定。

    

  《通知》表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以下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需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分别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登记;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登记;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役权和抵押权登记。

  

  《通知》规定,该费用应由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缴纳。多方共同申请时,由登记为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应共同缴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另外,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而非按照面积、体积、价款的比例收取,且费用中已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工本费。

  

  《通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等方式取得农用地、森林、林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等八种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通知》表示,对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予以减半征收。对于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情况,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自去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多头登记”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由于全国各地的进展情况不一,《通知》表示,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实施统一登记前,相关不动产登记收费暂按原规定执行,原证书继续有效。

  

  《通知》还称,不动产机构不得强制更换新证书和登记证明,应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取代。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登记类型的情况下,对于自愿换领新版证书和证明的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免收其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