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再修改 “双罚制”让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听取《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报告。
据悉,草案对上海市民关心的违法处罚方式、举报、行政问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机动车污染防治、个人责任等一系列问题作了相关规定。其中,对大气环境违法单位的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双罚制”,是此次立法最突出的亮点,提高了大气环保领域的违法成本,有利于构建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单位和个人“双罚”制
对无证排污等5类行为设定个人责任,并完善了行政问责制
是否要把大气环境违法单位的责任追究到个人,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
考虑到双罚制是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上海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派员赴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做了请示,全国人大认为这一创新是有益的。
新的草案修改稿对5类行为设定个人责任:违反条例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违反规定超标污染的;违反规定无证排污的;违反规定超总量排污的;违反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下临时管控措施的行为。新修订草案还明确了责任考核制度,规定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新草案还完善了行政问责机制,规定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对应当予以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为加大违法成本,通过经济手段促进整改,草案规定:上海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环保、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因无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以及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单位,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向其征收阶段性差别电价。
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制度
无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罚款幅度提高到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新修订的《环保法》针对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制度,大幅加重了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同时,新修订的《环保法》还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对此,新条例草案增加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有委员、部门和市民建议,要加大处罚力度,扭转当前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草案修改稿根据上海实际情况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予以提高,将无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从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新的草案修改稿还重新划定了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新稿规定,上海市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
上海市环保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的要求,提出全市大气污染重点整治地区及其整治目标、职责分工和限期达标计划的方案,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于机动车、船污染,修改稿规定:上海对注册超过10年的机动车辆增加排气污染检测频次。另外,增设机动船不得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规定,并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尾气排放车载诊断系统报警或者尾气处理装置保质期届满的,车主应当及时送修、更换,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拟立法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同时被禁止焚烧的还有沥青、橡胶等产生烟尘、强烈异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据悉,有委员和部门建议在上海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同时政府应当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扶持力度,从根本上解决秸秆的出路。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首先明确:全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列入禁止露天焚烧之列的,除了秸秆,还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枯枝落叶,以及其他燃烧后会产生烟尘、强烈异味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秸秆焚烧季节,多为重污染天气多发之时。对于严重雾霾等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措施,新的草案修改稿规定:上海建立重污染天气分级预警和响应机制。出现重污染天气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的污染预警等级,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海的环保、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公众健康提示及建议,提醒公众减少户外活动、降低室外工作强度等;上海的环保、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绿化市容、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暂停或限制排污单位生产、停止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活动、限制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