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都要配备总会计师

15.06.2017  01:16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意见》,指出到2017年年底,所有县和前四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的三级公立医院,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到2018年年底,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其他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

  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举办的三级公立医院共1758家。目前,全国三级医院中有824家(占47%)、44家委预算医院中有38家(占86%)设立了总会计师。

  《意见》明确,总会计师是医院领导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医院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医院重大财务、经济事项的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权限主要包括组织开展财务相关工作,签署医院预决算、财务报告等,联签重大或特定经济活动事项,会签经济合同或协议,对医院财会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等方面提出方案和建议,参与拟定医院年度运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对医院经济决策以及经济运行进行监督。

  《意见》明确,原则上总会计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对应当具备的政治素养、专业素质、工作年限、综合管理能力、身体素质等作出规定。总会计师的选拔、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任命或者聘任。总会计师任期一般与医院院长任期年限一致;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

  《意见》明确了总会计师的奖惩,并强调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表要求,稳步推进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把设立总会计师情况及其履职履责能力评价作为大型医院巡查、医院等级评审以及医改等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同时,要求加强总会计师和后备储备人才的培养培训,完善人才梯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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