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规定子女三情形下可选父母姓外其他姓氏
民法、婚姻法
三情形可选父母姓外其他姓氏
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回复祖姓,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等三情形可选择改姓
新京报讯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民法和婚姻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
两条法规实践中存在困难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在北京开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向会议作民法、婚姻法有关条款解释(草案)的说明。
民法中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学术界和当事人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准也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一些实际困难。针对现实问题,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释明法律含义。
信春鹰表示,法制工作委员会赴广东、湖南、浙江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听取了各部门、专家、律师、群众的意见,结合姓氏选取的实际情况,最终形成了此解释草案。
三情形可选父母姓之外姓氏
信春鹰表示,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通过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
实践中,也有一些公民因回复祖姓、由他人扶养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信春鹰表示,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
草案明确:一是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共同利益。
二是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本版稿件采写
新京报记者 张婷
■ 纵深
改姓申请五花八门各地规定不尽相同
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学术界和当事人对民法、婚姻法相关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准也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一些实际困难。
纪念乔布斯改姓遭拒
如今,越来越多的公民提出使用姓名权的主张。此种情况之下,公民行使姓名权的主张与法律对姓名权保护的限制的不明确,产生了碰撞与争议。
2012年8月浙江衢州一对“果粉”(苹果的粉丝,简称“果粉”)夫妇想让自己刚出生的孩子姓乔,以纪念乔布斯。然而,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符合公序良俗,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其中明确指出,新生儿在户口登记时的姓名,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这对夫妇想让孩子姓乔的要求被公安机关拒绝。浙江衢州信阳派出所据此规定,最终拒绝了孩子父母为孩子改姓“乔”的申请。
中山大学法学教授张民安介绍,实践中,的确遇到一些父母为孩子取他姓的特殊事例,如有人为了标新立异,将孩子取姓为“点”。有的孩子姓“李”,父母要求将孩子姓拆分为“木子”;孩子姓“麻”,拆分为“广林”。还有的父母因受他人恩惠,为了感恩,希望将其孩子随恩人的姓。除此之外,还有因风水原因而要求改名的。
新京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各地派出所户籍科在登记居民变更姓名时,要求不尽相同,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准也不同。依据我国于1958年公布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变更姓名时,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何种情况下允许变更姓名,何种情况下不允许,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公安机关无论同意还是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都无章可循,容易陷入尴尬境地。
各地改姓规定不同
新京报记者梳理相关资料发现,湖南省、浙江省、山东省均根据当地颁布的“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江、山东为试行)处理公民姓名登记管理。
广东省目前没有专门规范公民选取姓氏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副处长介绍,“考虑到实际需要,2003年省公安厅批复,在四种情况下,公民可以更改姓氏。”
而四省列举的“公民可更改姓氏”的情形数量也不一致。广东、浙江为4情形,湖南为7情形,山东为5情形。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以上四省的规定虽然不尽相同,但也具有一些共同点:如四省都对婚姻关系及收养关系变更作出了规定;广东省和湖南省都对宗教名世俗名更换作出了规定;湖南、浙江、山东都指出了对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况也可进行变更登记。浙江省与山东省都指出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应“从严掌握”。
“草案有助厘清争议”
“姓是家族传承的代码,显示着家庭系谱,同时还为民事交易活动和其他人类活动提供方便。每个人都有姓名权,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由父母代为行使,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指出,我国法律也是如此,原则上孩子应当从父姓或从母姓,同时,法律也要为一些特殊情况开口子,要尽量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法研究专家夏呤兰认为,民法通则是保护性规定,侧重说明公民享有姓名权;婚姻法是赋权性规定,侧重说明父母双方有权协商子女的姓氏,两者是不矛盾的。对于父母协商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子女成年后要求改姓的情况,婚姻法没有作出排除性的规定,但中国的姓氏传承具有文化传承意义,从这个角度讲,赞成公民在父姓或者母姓中选取姓氏。
“此次草案明确姓氏问题,有利于各地区不同的规定进行整合和统一。”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许荣律师认为,从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以及规范我国户籍、信息管理制度上看,是非常及时且有必要的举措。“草案的出台,可以为各派出所实行姓名变更登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厘清之前存在的争议和尴尬。”
现行两法律相关条款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草案中可选择其他姓氏情形
此次,草案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情形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案例:来自湖南常德的陈先生表示,自己的父亲姓龙,母亲姓刘,自己既没有随父姓,也没有随母姓。他说,当年自己的爷爷是上门女婿,父亲出生后随了母姓,即随了陈先生奶奶的姓“龙”。而到了自己这一代,“父亲希望我能回复到祖姓,我就改回了爷爷的姓氏‘陈’。”
陈先生的父亲龙建平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当年为孩子申报户口时,派出所工作人员听取了自己的解释后,认为孩子回复爷爷姓氏的要求是合理的,很顺利就为孩子办理了申报手续。
情形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案例:大连市社会福利院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介绍,上世纪70年代起,我国许多福利院都实施了一个统一的办法为福利院的孩子命名,即,将孩子命名为党姓或国姓。大连市社会福利院于2006年开始停止使用此方法为孩子命名。“考虑到许多人都知道福利院的孩子常常姓党姓国。为了孩子们能够感觉自己与其他孩子没有任何差别,让他们放下压力,更快乐地成长,我们现在采取从《百家姓》中,按季度为孩子们取姓的方法。今年第四季度,我们福利院的孩子们的姓氏都统一是喻。”
新京报记者同时采访了山东省济南市儿童福利院以及北京市第二儿童福利院。院方均表示目前福利院的孩子们都从《百家姓》中取姓,取姓工作由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福利院统一进行。
情形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案例:在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一个名叫雷垌村的小村子里,苟姓是个大姓,有四五百口人都姓苟。但早些年,苟姓族人时常被外姓人取笑。
雷垌村村民敬岐说,2008年,过下村里的苟姓村民集合在一起,找出了族谱,证明了苟姓祖上为“敬”,在经历了派出所及上级公安分局严格的审批之后,最终村民们成功将苟姓修改为敬姓。但敬岐同时指出,他也知道一些其他姓苟的人效法他们改姓,最终却没有获得批准。“具体的情况都不一样,要看能否提供完整的、可靠的、有说服力的材料给派出所。”
制图资料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新京报记者 张婷 新京报制图/高俊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