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次提高60万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7.10.2017  21:27
   我省是革命老区,兵员大省,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达60万人。中央和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十分关心这些为共和国的建立和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革命功臣,今年中央和省财政再次增加经费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日前,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从2017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残疾军人最高的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74050元、71750元、69440元,最低的十级因战、因公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8820元、8010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23850元、20580元、19400元。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24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200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119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66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65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53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提高到30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附: 省民政厅 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