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次大幅提高60万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元旦前夕,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第25次提高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第16次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是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的一次。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农村“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提高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6690元、579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7830元提高至203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1160元提高至14510元。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95元提高到89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850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45元提高到84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80元,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46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8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5元提高到20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
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我省城镇“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高于中央规定1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高于中央规定840元,60岁以上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高于中央规定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