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元奖励自主创新和管理领先企业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近日,我市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对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授予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奖励30万元;对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授予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奖励2万元。
发生质量事故撤销奖项并追缴奖金
我市将建立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市质评办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具体包括: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市质监局质量处负责人表示,新版《办法》的发布实施将有助于激发企业学习先进经验,对标国内国际先进行业水平,提升质量水平和品牌竞争力。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6号)自行废止。
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
市政府质量奖是石家庄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奖和个人奖各3-5个,奖项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办法》规定,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必须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不断创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具有推广价值;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或在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近5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须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区域、产业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做出突出贡献;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5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际和国内先进的管理标准内容。评审程序中新增第三方评价,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评审。
广告宣传须注明获奖时间
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
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要求一致,再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不再给予物质奖励,也不占用当年奖项名额。
《办法》规定明确,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并注明获奖时间。超过有效期后,不得继续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