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所得额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紧急通知
全校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石家庄市长安区地税局有关通知精神,现将2016年收入所得额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需要自行申报的纳税人
需要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是指2016年收入所得额12万元以上的全校在岗正式职工,无论年收入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追缴税款、滞纳金等处理。
二、年收入所得额包含的具体项目
针对我校教职工,年收入所得额12万元以上的,主要包括以下所得。
(一)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科研奖励及津贴等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其他所得。
三、可以不计算在年收入所得额中的项目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
1、自行办理申报手续的, 3月31日前到石家庄市地税局长安一分局三楼办公大厅申报。(长安区号)
2、财务处已提前帮助教职工统计2016年在校年所得额,需要学校代理申报的纳税人,请教职工3月25日前到校行政楼5层511室办理相关手续,由财务处统一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要求:
1、需要学校代理申报的纳税人,属于首次申报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财务处提供的超过12万元数据明细是由所发放的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科研奖励及津贴所得等组成,最终审报数据由本人签字确认并承担责任。
财务处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