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萧县原书记收1800万交存下属单位 仍构成受贿

18.06.2014  12:30

2013年8月14日,毋保良受贿案一审开庭。图为庭审现场。(记者吴贻伙 摄)

    安徽省高级法院就该省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毋保良的上诉,维持原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随着这一刑事裁定的作出,官员收受贿赂后,不是将贿款上交财政账户或者纪检机关的廉政账户,而是交存于下属单位予以处置的行为是否属于受贿行为,也终于有了定论。

    收了1900万“”了1800万

    今年2月24日,合肥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003年至2012年间,毋保良利用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作调动及职务、职级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款物合计人民币逾1900万元。

    在作出上述认定的同时,合肥市中级法院另外还查明,从2006年12月起,毋保良将部分受贿款项交存到萧县招商局和萧县县委办公室存放。存放在该县招商局的款项合计23笔共1562.2万元,其中1102万余元用于工业园钢构厂建设,174万元用于退还几名行贿人,还有用于会务费、烟酒餐饮费、过节补助等等,尚有余款90万余元。存放在该县县委办的受贿款物包括人民币228.1万元、美元4.2万元、33张购物卡、3块金条以及手表、项链、戒指等贵重物品。这其中31万元用于退还几个行贿人,尚有余款19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