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安国市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1.08.2015  11:00
  为切实加强对安国市各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安国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安国市安委办重新对全市所有高危行业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单位、一般行业8人以上企事业单位和涉及安全生产的其它单位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摸底和分类汇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范围:
  一是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对监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明确监管股室和责任人。科学合理制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计划和安全检查表,对所监管企事业单位进行定期督导检查。根据本乡镇、本部门实际,适时召开所监管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防范会议,及时发放安全生产提示指导卡,实施精细化管理。二是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要督导企事业单位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切实落实单位内部《安全生产承诺书》,加大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保证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三是对于8人以下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办)负责监管。各乡镇(办)要建立监管台帐,健全监管网络,消除监管上的盲区和死角。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督导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市安委办对各乡镇(办)、各部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监管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分包乡镇(办)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