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30.12.2014  19:35

    环发〔2011〕29号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08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把农村环境保护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实施了“以奖促治”政策,设立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0号)、《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10号)。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部署在全省农村实施了“乡村文明行动”,并召开了全省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现场会,特别强调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把我省列为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省政府与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签订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协议》,20个市、县启动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环保部门的工作压力逐渐加大、难度逐渐增加,同时也面临新的机遇。各级环保部门要切  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与学习贯彻《意见》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措施,推动全省农村环保工作不断深入。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意见》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目标要求和工作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意见》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土壤环境保护为重点,统筹安排,全面实施。要因地制宜地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于《意见》中有明确目标、时间要求的,要专题研究,落实责任,确保按期完成。

  三、加强组织协调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涉及诸多部门,点多面广,任务繁重。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着力构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大格局,大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要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环保系统内部的协调配合,按职责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