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综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冀卫科教函〔2014〕25号
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加强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环节,保证教学质量,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卫生资源,推动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冀卫规科教〔2012〕5号)要求,按照“合理规划、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兼顾,动态管理、保证教育质量”的原则,决定对2009年以前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评审确定的临床教学基地开展综合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目的
临床教学是高等医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培养医学人才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多年来,高等院校的临床教学基地承担并完成了大量的临床教学任务,为培养高等医学人才,促进医学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我省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一是重创建轻管理。有些医院只满足于悬挂一个牌子,忽视了医院的内涵建设,不重视后期管理,教学管理工作不到位,教学措施不落实;二是重数量轻质量。由于院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有些院校盲目扩大临床教学基地,甚至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即在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医院悬挂教学基地牌子,并安排学生见习和实习,缺乏有效监管,临床教学质量无法保证;三是重带轻教。有些医院挂多所教学基地的牌子,接纳多学校、多层次学生临床教学和实习,承担教学任务不堪重负,学生实习变成“参观性见习”,教学条件得不到保障,教学质量受到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医学教育质量,亟待加以解决。
开展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综合评审工作,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对医学教育的宏观管理,有利于促进医院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密切结合,有利于提高临床教学质量和水平,推动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评审对象
各高等院校2009年及以前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评审确定的临床教学基地。
三、评审依据和内容
(一)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冀卫规科教〔2012〕5号)。
(二)2013年修订的《河北省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标准》(见附件1)。
四、评审程序
综合评审工作分为自查自评、集中申报和复评认定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评。时间为2014年9月1至9月15日,各高等院校和教学医院要根据评审标准成立自评领导小组,对照《河北省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标准》,对本院校2009年及以前经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评审确定的临床教学基地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二)集中申报。时间为2014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各高等院校将自评合格的教学基地有关材料,于9月30日之前,报河北省高等院校临床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申报材料包括:1.《河北省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标准》自评打分表;2.《河北省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综合评审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
(三)综合评审。河北省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高等院校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其他
1.本次评审是对2009年及以前审批的教学基地的综合评审,评审合格的教学基地由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教育厅联合发文、挂牌,并以网络、报刊等媒体形式向社会公布评审合格医院名单。评审不合格的取消教学医院资格,并向全省公布。
2.为保证医学临床教学质量,从今年开始,高等院校应保证医学类专业在校生数与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床位数之比达到1:1,毕业实习生生均实际管理病床不少于6张。原则上一所医院只能与一所高等院校建立非直属附属关系。综合性医院确需与第二所高等院校建立非直属附属医院关系的,其规模必须达到2000张病床以上,并经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3.凡未报审的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不得再承担临床教学任务。
4.河北省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通信地址: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邮编:050051,联系人:南凯,联系电话:0311-66165200)。
附件:1.河北省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标准
2.河北省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综合评审申报表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教育厅
2014年8月27日
附件列表:
1: 河北省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标准 .doc
2: 河北省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综合评审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