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首部地方性法规《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实施

01.06.2017  21:01


图为秦皇岛市民在街头领取《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王天译 摄



图为《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王天译 摄

  中新网秦皇岛5月31日电(记者 肖光明 王天译)31日上午,河北省秦皇岛市发布实施的该市首部地方性法规《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此间举行。6月1日,该法规将正式实施。

  2015年8月1日,根据《立法法》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赋权,秦皇岛市成为河北省首批新增地方立法权的设区市。

  此次地方性法规的颁布,旨在解决停车“”“”“”等问题,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满足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秦皇岛市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作出规范。

  《条例》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减少停车泊位数量,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条例》同时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交通发展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建筑物配建车位标准及时作出调整,并编制公共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不符合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条例》还对简化停车场建设审批手续以及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此外,《条例》还针对停车场经营权取得方式不透明和圈地收费、乱设停车场等问题作出规范,规定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依托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免费停车场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确定为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者。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同时,对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到公安机关备案和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市停车场设置情况进行普查作出具体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按照《条例》要求,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名称、收费依据和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停车场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制的统一服务标志、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明确停车场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另外,对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情形均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同时,《条例》还针对侵占公共停车资源,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作出规范,明确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或者调整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及未取得专属使用权的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此外,《条例》还就各方面较为关注的车辆在停车场发生刮蹭和盗窃等案(事)件时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住宅小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有关投诉举报的统一受理和处置等问题作出规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