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祝颐:丢票不能退票改签是霸王条款

05.06.2014  12:16

    近日,一位消费者反映,铁路部门又出现霸王条款,自己日程改变需办理退票或改签,但因实名购买的火车票丢了,凭身份证不能退票和改签,只能挂失补票,后补车票也不能退票和改签,几百元车票钱打了水漂。12306一位工作人员解释,火车票属于铁路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车票丢失属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不能办理退票和改签,并一再强调这是铁路部门的规定,不能帮忙代转。(6月4日《北京晚报》)

    在火车票实名制之前,乘客丢失火车票,往往只能自认倒霉。铁路部门实行火车票实名制以后,乘客丢失火车票可以凭借身份证挂失补票,这是一个进步。但是火车票丢失后只能补票不能退票改签,也不能转让他人,且铁路部门根本没有听取乘客意见的服务雅量,令人感到遗憾。

    对此,12306工作人员的解释是,火车票属于铁路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车票丢失属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不能办理退票和改签,并一再强调这是铁路部门的规定。从法律的角度讲,乘客坐火车,与铁路部门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车票既然已经售出,乘客因自身原因丢失火车票是一种违约行为。铁路部门给予丢票乘客不能退票改签的“惩罚”,似乎合情合理。但是,乘客不会冒着不能乘车的风险故意丢失车票,如果不是因为特殊原因,乘客也不会故意去退票、改签,给铁路部门添麻烦。乘客不计利益损失,自愿放弃乘车另当别论。丢票乘客挂失补票以后,希望退票改签,铁路部门行个方便,有何不可?正像储户存款不会因为存折丢失存款归银行所有一样,铁路部门没有提供铁路服务,收取火车票费用实际上是一种损人利己的霸王条款。

    从技术角度讲,允许丢票乘客退票改签,可能会出现退票乘客持原有车票乘车的情况,但是乘客退回的车票一般是不愁卖的。退一步讲,即便该座位空余下来,在实名制的大背景下,铁路部门完善监管措施,落实查票验票环节,堵住这个退票、改签漏洞,并不是什么技术难题。

    再说,乘客丢票是违约行为,乘客承受车票损失;列车晚点,铁路部门不能按时把旅客送到目的地,乘客蒙受损失,浪费时间,铁路部门又该承担什么违约成本呢?乘客坐火车,他们与铁路部门之间就是消费合同关系,铁路部门理应为他们提供周到的服务。事实上,列车晚点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普通列车晚点根本是家常便饭,就连动车组与高铁也不能幸免。列车晚点以后,乘客除了忍受煎熬,或者改签其他车次外,根本讨不到其他说法。同样是公共服务部门,飞机晚点,如果不是天气方面的原因,民航方面还会给乘客安排食宿、给予适当赔偿。铁路部门常常自诩列车大提速,速度堪比飞机,在列车晚点补偿方面,铁路部门为何没有一点责任担当呢?铁路部门如果真心提高服务质量,不能只惦记着提乘客的口袋,以车票作废这样的狠招督促乘客保管好车票,增强购票计划性,在提高列车准点率,列车晚点补偿方面也应该体现责任担当。

    虽说丢票乘客退票、改签会给列车调度、运营带来不便,增加少量服务成本,甚至还可能让少数不诚信的乘客钻空子。但是,铁路部门并非单纯营利企业,带有公共服务性质,不能以纯经济眼光来衡量公共服务的得失。铁路部门选择性作为,以剥夺丢票乘客的退票改签权利来规避服务责任,最大限度获取利益,如此“毫不利人,专门利己”,显然难以服众。12306工作人员根本没有听取民意的雅量,连代为转达乘客意见这样举口之劳的小事都强硬拒绝,更是有悖公共服务伦理。

    铁道部并入交通部是化解铁路行业政企不分难题的一大进步。但是拆分以后的铁路总公司依然是独家经营,并没有引入市场竞争。在缺乏市场竞争的语境中,我们难以奢望铁路总公司权力谦卑,主动修改霸王条款;铁路行业引入并激活市场竞争,打破“铁老大”垄断局面。在此,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