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单位领导直系亲属不得主管单位财务
中新网11月22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财务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指出,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财务机构中工作。
《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教育财务干部队伍,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财务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教育财务队伍建设的紧迫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坚持从严治党,在转变作风、厉行节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4%目标的实现,直属高校、直属单位经费总量快速增加,经费来源渠道日益广泛,经济活动日趋复杂,财务管理、监督任务越来越重。在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队伍建设,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强化财经工作管理和监督,完善教育治理体系,提升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迫切需要。各单位要把财务队伍建设作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抓实。
二、切实落实单位领导班子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
(一)各单位领导班子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财务工作是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从事业发展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角度定位财务工作,充分认识加强财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断提高单位领导班子为民理财、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平安理财的能力和水平。完善领导班子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要加强前期论证,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落实分工负责,切实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强化主体责任、主体意识。把财经纪律作为高压线,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各项财经法律法规等。做到对重要财务工作亲自部署、重大财务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切实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
(三)加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监督。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应当支持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专业化管理作用。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大力支持财务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素质,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
(一)完善选聘任用方式。继续推进和完善直属高校总会计师选聘、委派制度。对资金规模大、经济活动频繁的直属单位,逐步实行总会计师委派。总会计师由教育部负责选聘、委派,实行异校(单位)任职。积极探索符合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实际的总会计师选拔任用方式。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班子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其他副职,正职也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二)着力加强履职能力。总会计师要严格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人〔2011〕2号)的要求,全身心协助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管理好本单位财经工作。考虑到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牵制关系,原则上不宜分管基建、后勤等大额资金使用部门。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总会计师应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应及时向教育部做专题汇报。
(三)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总会计师在教育部和所在单位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应定期向教育部报告履职情况。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和定期轮岗制度。教育部建立对总会计师的履职评价制度,对总会计师在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决策、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