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无碘盐 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25.11.2015  15:21

  长城网石家庄11月23日讯(杨月娟 记者 刘俐验)记者于23日获悉,刘某因无批发、零售食盐的合法手续,非法销售无碘盐,于近日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刘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据公诉机关控诉,被告人刘某无批发、零售食盐合法手续,2012年至2013年间刘某从隔壁县某处购买非法无碘盐,销售给本地附近村民、饭店、小吃部等食用,非法经营食盐135吨。2014年5月17日,刘某被新乐市盐政管理所查获非法食盐4500斤。经检测,刘某销售食盐为无碘盐,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销售无碘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