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空气质量补偿方案

04.07.2014  10:12

        山东省《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近日正式出台。《方案》提出,今年,青岛市在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城阳、黄岛6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以各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改善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未达到目标值怎么处罚?

  今年年初,青岛市环保局按照《青岛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纲要(2013~2016)》确定各区PM2.5、PM10两项污染物年度目标值。根据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辖区PM2.5、PM10两项污染物中一项污染物年均浓度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市级财政拨付辖区100万元生态补偿金;两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均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市级财政拨付辖区200万元生态补偿金;每项污染物年均浓度每多改善1微克/立方米,市级财政拨付辖区的生态补偿金增加10万元。

  与之相对,辖区PM2.5、PM10两项污染物中一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同比恶化的,区级财政向市级财政缴纳1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两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均同比恶化的,区级财政向市级财政缴纳200万元生态补偿金;每项污染物年均浓度每多恶化1微克/立方米,区级财政向市级财政缴纳的生态补偿金增加10万元。

  《方案》要求,各区获得的补偿资金,必须统筹用于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方案报青岛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由青岛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014年,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开展,各县级市暂不开展。主要原因是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依据区域空气质量的改善情况。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青岛市区从2013年开始实施国家新空气质量标准,相应按照新指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各县级市2014年开始实施。各县级市2013年和2014年采用不同的监测指标,无法衡量2014年的改善程度。

  此外,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在青岛市是首次实施,需要不断完善,2014年先在市区开展,可以起到探索试点作用,下一步将视情况适时扩大范围。

  为什么只考核两项指标?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浓度同比变化作为考核指标,而青岛市只考核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两项污染物。据悉,这是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确定的。

  2013年,青岛市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54微克/立方、40微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66微克/立方米、107微克/立方米,均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分别为35微克/立方米、70微克/立方米),是青岛市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因此,只考核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两项污染物。

  根据《青岛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纲要(2013~2016)》的目标,到2016年,青岛市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分别控制在每立方米50微克、75微克左右。按照这个目标,青岛市环保局确定了2014年各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需达到的目标值。

  青岛市环保局相关人员介绍说,从区域发展角度看,一个区域要保护空气质量需要放弃污染较重的产业项目,相应会降低经济发展速度,甚至降低经济收入,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也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污染防治。由于环境空气具有流动的特点,一个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也会使周边区域受益。反之,如果一个区域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环保投入不足,经济发展很快,收入增加,但是空气质量恶化,对周边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也会造成损害。

  因此,按照“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采用经济手段对区域间利益关系进行调节,引导各区域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