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钟哲:别为小利愧子孙
8月4日至8日,三秦环保世纪行围绕秦岭北麓的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结果发现:秦岭北麓开山采石乱象依然存在,生态保护形势不容乐观。截至目前,一些规模较小、资源相对贫乏、经济价值又比较低的矿山企业没有彻底关闭,对秦岭北麓的生态环境保护带来潜在的威胁;很多无主矿山遗留的创伤面,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地治理。(8月13日《陕西日报》)
山脉削去大半,岩石裸露在外,植物落满尘埃,塌方危险潜在……这些都是进入专题调研人员眼中景象。更揪心的,很多县区对本辖区内秦岭北麓矿山总数几多、办过哪些证件、破坏面积多大、有无治理方案,心里基本没底,甚至存在未批先采情况,自然也就谈不到监管到位了。还有,虽然陕西出台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但由于没有对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具体开发项目作出明确规定,究竟限制哪些矿业产业,适度开发到何种程度,都缺乏相应规定,因而使秦岭北麓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确定具体开发项目时缺少依据、无所适从,客观上削弱了监管的力度。
秦岭是矿产资源的宝地,建设又离不开矿产的开采,比如建设领域需要石渣石材,就免不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但是,这必须是在总体规划和环境可恢复前提之下的活动,而且要划定专门区域,采取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的开发手段。任何眼前的一点蝇头小利,都不能成为乱采的理由。因为秦岭不仅是我国南北气候的分界线和长江黄河的分水岭,具有独特的地理意义,更以其深厚的历史内涵、文化遗产、人文景观,成为中国的“龙兴圣脉”,被誉为华夏的“父亲山”。因此,对于秦岭的生态保护,什么时候都是第一位的。如果没有可行的保护措施,宁可放慢开发的力度,不能因此给子孙后代带来后患无穷的损失。那样,我们这一代人就成了历史的罪人。所以,完善《条例》,加强监管,下决心关停一些经济价值小、生产工艺落后,又很难恢复治理的矿点,就成了刻不容缓的事情。同时对开采审批权应该作出限制,不允许各自为政或政出多门,尤其要限制地方权限,不然秦岭北麓的疮痍,就可能伤痕累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