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零距离:代办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起诉

13.08.2015  14:21

下面这起案件也跟钱有关。近日,元氏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司,正是曾经在元氏县名噪一时的元氏冀昌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四名被告人均是该农合社的代办员。

被告人苏某、杜某、张某和王某,都曾经是元氏冀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办员,几年的代办员工作让他们收入颇丰,不过也是因为这份代办员的工作,让他们最终坐在了被告人席上。

公诉人指出,元氏冀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0年7月成立,到2014年间的四年多时间里,以百分之八的年利率为诱饵,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根据目前统计,冀昌农合社共向社会吸收存款吸收股金一亿九仟四百二十余万元。事发后,该合作社法人代表智某被逮捕,另一名法人代表谷某在逃。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截止到2014年6月,大部分储户的投资款被退还,但是依然有两千七百一十五万余元未能返还,涉及人数达到了1020人。

四名被告人称,如果一个储户通过代办处存款一万元,存期为一年的话,那么储户可以得到的利息年利息是800元,而代办员可以得到的年利息则是360元。为了达到吸纳存款的目的,他们也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宣传。

根据公诉机关调查,为了吸收更多的公众存款,冀昌农合社先后在元氏县多个村镇设置了代办处,并聘用当地人员,向周边村民吸收存款。被告人张某称,她的兄弟姐妹,甚至女儿都是经她手把钱存入了冀昌农合社。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四名被告均表示认罪,但是也都表示,起初从事代办员工作时,并不知道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

而据公诉机关调查确认:被告人苏某名下吸收存款金额为一千一百九十万伍仟四百元,未返还存款金额为一百四十四万伍仟四百元;被告人张某名下吸收存款金额为七百六十九万零九百元,未返还存款金额为一百五十三万两起七百元;被告人王某名下吸收存款金额为三百八十三万八千八百元,未返还存款金额为四万元;被告人杜某名下吸收存款金额为二百六十六万九千七百九十元,未返还存款金额为七万元。

公诉人认为,根据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四名被告人作为冀昌农合社的代办员,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审理已经结束,将择期宣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取得国家金融许可的机构,才可以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否则都属于非法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冀昌农合社所谓的吸收存款,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借款。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规定,自下个月起,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未超过36%时,当事人依据合同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时,法院将不予提供法律保护,而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则直接视为无效。所以提醒大家,把钱借给别人,收利息的时候,可不是越高越好。超出法律规定的,您的权益可就没法得到保护了。